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沙洲优黄”VS“沙黄”?使用自有商标,同样构成侵权!

2026-02-04 11:03来源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是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的重要商业标识,但不是唯一标识。商品的包装装潢不仅是“颜值”,也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只要包装装潢经过使用、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就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对经营者来说,除使用注册商标之外,还应当注重构建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协同保护产品工业产权。而那些想靠“模仿”“蹭热度”迅速打开市场的企业,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注册商标不能“包打天下”,创新设计才是“人间正道”。
本文共计2785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