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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500万元!长期采用爬虫抓取平台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12-29 09:55来源于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余姚A公司、宁波某公司、余姚B公司、华某、刘某某、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天猫平台享有其主张的商品名称、用户信息等商品数据权益,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对涉案商品数据的获取和利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八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需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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