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宁波中院开庭审理涉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现场(夏家伟 摄)
知产财经获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平台”“天猫平台”)诉被告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余姚A公司、宁波某公司、余姚B公司、华某、刘某某、陈某某(下称“八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天猫平台享有其主张的商品名称、用户信息等商品数据权益,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对涉案商品数据的获取和利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八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需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情简介
淘宝平台、天猫平台系国内知名电商平台运营者,经长期运营积累了海量商品信息、店铺经营数据及用户交易信息等的核心商品数据,并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明确相关数据权益归属。
2018年起,八被告分工合作,未经两原告许可,长期采用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抓取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品数据,并开发利用数据,面向企业客户提供有偿数据分析、价格监测、比价API等服务。
2023年7月,两原告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开展取证,并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淘宝平台、天猫平台认为,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的涉案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万元。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商品数据权益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2、八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八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责任如何承担。
焦点一:涉案商品数据权益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
首先,淘宝、天猫平台对其主张的商品ID、商品名、商品图片等涉案商品数据系基于淘宝、天猫平台的持续经营与提供网络服务而产生,依据相关服务协议,其权益依法归属于两原告。
其次,两原告就涉案商品数据采取登录限制、Robots协议、反爬技术等管理性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具有明确的保护意愿。上述数据系平台投入巨大成本运营形成,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
故,法院认定平台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并应按照不同的公开程度(公开、附条件公开与非公开三类)予以分类分层保护。
焦点二:八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获取两原告平台数据,并有偿利用数据对外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数据市场商业道德,损害了数据市场消费者权益,损害数据市场竞争秩序。
关于数据获取行为,被告未经平台及商户授权,违反平台Robots协议,采用爬虫技术持续、大规模抓取平台数据,并突破登录验证、IP限制、滑块验证等多重反爬措施。尤其在2023年后,通过其比价插件截取用户淘宝登录Cookie这一敏感信息,以绕过平台风控。该行为非法获取平台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平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数据利用行为,被告将非法获取的数据用于开发并向企业客户提供“价格监控”“电商分析”“API数据接口”等有偿服务。其服务内容及宣传引导客户进行全网低价监控,并建议通过知识产权投诉处理“低价链接”,可能引发投诉权滥用,破坏平台内经营秩序与公平竞争。同时,被告在未准确获取平台真实销量数据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不准确的销量、销额等统计数据且未作提示,可能误导相关经营者与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被告的后续数据利用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对非公开数据,两原告经营的平台已采取脱敏、模糊化等强保护手段,不当获取、使用这些数据不仅严重损害相关数据竞争性权益,亦不利于商户商业信息保护;对附条件公开数据,两原告以此吸引用户群体和合作机会,形成一定竞争优势,也促进了数据的正当流通,形成合作共赢的良性市场循环。对公开数据,尽管保护程度低于上述二者,但平台在数据收集、处理、呈现、保护上投入了一定劳动和成本。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被告开发的数据产品或服务,违反“来源合法”“知情同意”“内容准确”等商业道德,损害数据市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数据市场良性发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点三:八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责任如何承担
五家被告公司在股权、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分工合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三自然人被告华某、刘某某、陈某某系近亲属,作为前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和控制运营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并直接从中获益。其中,华某具体策划了以截取用户Cookie获取数据的技术方案。综上,八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行为相互配合,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并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金额,因被告侵权获利与原告实际损失均无法确定,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判决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八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八被告连带赔偿淘宝平台、天猫平台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的义务。
典型意义
当前,数据已成为网络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要素。本案中,宁波中院采用数据权益分层保护思路,通过纵向区分数据公开程度、横向考察使用场景,明确数据合法获取和后续使用边界,为数据侵权案件提供精细化裁判路径。同时,本案判决兼顾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既防止数据垄断,又遏制非法盗用,明确“数据取用有度,权益保护有界”,实现数据要素流通和各方权益保护的精准平衡。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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