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省高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座谈会暨第十二期“浙知沙龙”在湖州德清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法官代表、行业代表、媒体代表等60余人参加。
“浙知沙龙”作为浙江高院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品牌,始终紧跟时代步伐,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前沿议题,已成功举办十一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智慧。

本期沙龙紧扣网络不正当竞争前沿议题,汇聚司法、行政、理论、产业四方力量,锚定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典型案例,以审学研一体化共治为核心,共同探索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新挑战与应对之策,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思想碰撞启迪新思,观点交融凝聚共识。在主题发言环节,与会嘉宾围绕“涉平台网络不正当竞争”“涉数据网络不正当竞争”“涉人工智能网络不正当竞争”三个单元展开探讨。
第一单元 涉平台网络不正当竞争

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主题:《关键词混淆规定立法内容的提取》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混淆”条款的修订情况来看,搜索引擎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以行为本身的“搭便车”目的为前提,正视其作为新类型数字营销手段的积极作用和导致消费者混淆、品牌商誉受损的负面影响,并需要对“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作出区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混淆行为的认定仍应坚持 “有一定影响” 的实质门槛,以混淆结果为核心判断标准,结合平台技术机制与用户认知习惯予以认定,同时要警惕权利滥用,秉持谦抑性原则,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平竞争。

姚建军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发言主题:《电商平台规则滥用不正当竞争认定与规制路径》
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存在滥用平台规则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排他与差别待遇、算法操控与流量劫持、虚假宣传与评价操控、不合理收费与交易条件等方面。对电商平台规则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平台优势地位、主观故意、法定禁止行为及对市场、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多重侵害等因素,并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优化举证责任、强化协同监管、压实平台责任、构建多元监督体系的路径予以规制,以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张文 淘天集团行业诉讼负责人
发言主题:《平台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困境与思考》
当前平台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四大困境,一是滥用原则性、兜底性条款,变相扩张权利边界;二是现有的“通知—删除”机制无法应对模糊的竞争类投诉;三是绕开商家起诉平台的案件导致平台实质担责;四是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增加平台应诉成本。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部分市场主体的利益受损,对商业利益的保护应具有一定门槛。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层级,审慎认定平台责任,重构竞争类投诉处理机制,引入分级响应规则,平衡平台治理责任与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单元 涉数据网络不正当竞争

李赛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处处长
发言主题:《杭州市数据保护行政执法与实务》
从执法角度来看,竞争法视野下的数据权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其无需确定的权属,公开或者非公开均可,且不需要明确的价值性。相较于“实质性替代”标准和数量标准,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需回归对获取行为性质的判断。数据保护行政执法重点关注对非法数据爬取、侵犯商业秘密、流量劫持等行为的规制。当前,涉数据竞争领域浮现出大模型知识库外发、GEO算法污染等新型问题,应警惕不正当竞争的泛化,依法界定行为性质,筑牢数字经济公平竞争防线。

张占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主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款的教义学解释》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款”整体定位为有限且闭环调整,将不正当手段扩展至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解决了“技术手段”的适用争议。受保护数据需是经营者合法持有的原始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数据不正当行为包括破坏保护措施、超许可范围等不当获取,及同质化服务、提供抓取工具等不当使用。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考量对数据持有人权益、竞争秩序的损害,兼顾创新与消费者福利,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利益。

马宁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发言主题:《数据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已经日益凸显。在以破坏性技术手段不正当抓取平台数据,对外提供价格监控、销量监控、定制API等有偿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根据涉案数据的公开程度予以分类分层保护,并结合获取、使用数据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从三元利益叠加分析和商业道德角度论证损害后果,综合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数据流通和利用的前提在于来源合法、知情同意、数据准确,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避免数据安全隐患,促进数据的生产积累和持续供给。
第三单元 涉人工智能网络不正当竞争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主题:《竞争观与AI相关不正当竞争分析》
当前人工智能逐渐演进为具备感知、理解、决策与执行能力的复杂系统,可能颠覆现有以App为核心的移动互联网生态,带来数据安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新挑战。应对此种挑战,归根结底是要正确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观。一是从纯粹和谐意义上的公平竞争观转向以提升社会福利为目标的效率竞争观。二是妥善处理公平、自由与效率三者关系,坚持以公平为本位性价值、以自由为限定性价值、以效率为实际目标价值的三元价值观。三是秉持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动态竞争观。

戴瑾茹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发言主题:《生成式引擎优化(GEO)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规制利用生成式引擎优化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定性边界模糊、取证举证难度大、责任主体认定复杂等现实难点。对此,可构建“具体方式”+“主观目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在客观行为层面,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生产的合规性、技术手段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在主观意图层面,通过客观行为反推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具体体现为是否以损害竞争对手为主要意图、故意制造误导信息、规避广告标识义务、系统性实施数据污染、在受到警示后仍继续相关行为等。

李颖 抖音集团诉讼负责人
发言主题:《AI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相关思考》
从具体的诉讼实例和产品开发角度出发,一是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是权利而是利益,其核心是对行为的规制。二是以AI手机助手的开发为例,通过对竞争法上法律风险的分析,明确AI手机助手本质上是具有独立价值的通用工具,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是人的行为的体现;其增进了用户的选择自由,系典型的“绩效竞争”效果,不构成对被访问App的非法侵入和干扰,一般不构成不当妨碍,亦不涉及屏蔽或跳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而言,司法对新兴业态的发展应当秉持谦抑态度,避免以司法裁判本身替代行业竞争。
嘉宾们还围绕“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前沿”主题进行交流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佟姝在总结时表示,本次沙龙虽然在形式上“小而精”,但呈现了一场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学习盛宴”。研讨聚焦平台、数据与人工智能三大前沿核心领域,充分融合了执法、司法、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多元视角与深度思考。
她表示,未来要在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持续深化探索,通过司法政策引导、典型案例提炼与个案裁判创新,不断明晰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条款的适用边界;同时保持开放谦抑的态度,积极回应业界关切与技术发展需求,继续携手擦亮“浙知沙龙”专业品牌,为数字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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