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平台经济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但其在数据流转、算法应用、生态构建中的深度创新,也使“平台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难题愈发凸显。与此同时,新反法框架下,如何确定平台帮助侵权认定中的应知、明知的标准及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平台企业如何在数据与算法的技术框架内构建合法竞争优势、把握规则适用尺度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8月2日,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知产财经协办的“平台生态中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来自学术、司法、产业界近150位代表出席会议,聚焦实务难题,共同探索治理路径。
开幕式上,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作致辞发言。知产财经创始人李雪主持致辞环节。
孔祥俊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近期完成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前平台经营生态中面临的新旧热点问题交织作出了重要回应,其修改虽篇幅不多,如“技术手段等”“经营者”等概念的精准修正却直击要害,有助于有效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此外,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定性,明确了其产生混淆结果时的不正当性,从而对立法讨论和监管实践中的相关争议焦点给出了具有标杆意义的回应。孔祥俊教授强调,法律是动态的产物,其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立法仅是法律适用过程的起点,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十分丰富和复杂的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应当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革新法律内容;法律共同体也需要凝聚共识,不断推动法律解释和适用。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来自产业界、学术界及司法界代表分别围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搜索关键词条款的理解与实践、新技术语境下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避风港规则适用困境与思考、平台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思考、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新形态的挑战与应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适用、视频平台新类型被诉案件的问题与思考、平台生态知识产权治理等话题展开,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见解。
百度公司法务部商业化法务负责人李家悦指出,《反法》明确将关键词使用区分为“引人误认”和“未引人误认”两类行为,前者如显性使用他人商标名称、Logo并用于推广,易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后者如仅购买他人品牌词作为广告关键词但未展示标识、不引发混淆的隐性使用,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可适用《反法》第二条认定后者存在不正当性,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李家悦认为,针对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不宜适用《反法》第二条予以规制。这是因为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目前已成为国内外互联网平台通行的广告模式,是搜索广告中精准触达用户的重要定位工具,经营者购买品牌关键词是一种提升其广告效果的策略,并不宜一概视为恶意“搭便车”。美、欧、日、澳等国家或地区的判例也说明,在全球主要市场,关键词隐形使用行为已被普遍视为合法。中国司法实践应在法律理解与适用中兼顾经验与国际趋势,给予互联网平台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
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在发言中全面回顾了2024年上半年影视行业在AI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与新挑战。她指出,尽管互联网大盘流量持续增长,行业主旋律仍是“降本增效”,企业集中资源巩固核心竞争力,并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持续投入,提升AI技术的赋能作用。AI在提升内容创作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搜索引擎推荐盗版链接并结合云盘“流畅播”服务,链条更隐蔽、传播更快捷;二是短视频平台中“跟播”“解说”等形式广泛存在且加之AI工具辅助,加剧了对正片的替代性影响;三是AI问答平台存在推荐盗版资源的倾向,AI换脸等新技术对自然人和影视作品权利构成挑战,同时可能带来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四是影视IP衍生品带来“蹭热度”问题,凸显《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影视IP元素授权保护方面的适用价值。蔡忆辰最后呼吁行业各方在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共同推动内容生态向合法合规方向发展。
快手集团法务部高级法务经理李梦雪围绕平台责任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深入剖析了实践中的诸多困境与思考。她指出,当前平台“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合格通知缺乏准确界定标准,在内容超级量产的背景下,权利人常以预警函或部分通知函要求平台对海量侵权行为承担概括性应知义务,导致平台责任边界模糊,同时司法实践对平台积极处置权利人通知的行为有时认定不足,导致平台难以形成稳定的司法预期;二是“红旗”标准缺乏统一认定规则,特别是在算法推荐机制和内容海量上传的背景下,法院对“红旗”标准呈扩大认定趋势,可能导致“避风港规则”的实质架空;三是过滤拦截是否属于必要措施仍存在争议,DRM等对权利人而言更有效的源头防控措施尚未广泛采用。此外,她还讲到短视频对长视频的引流效果,长短视频的宣发合作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短视频平台内的热度是权利人追求的效果,宣发合作问题期待得到司法更完整深入的认识和评价。李梦雪最后呼吁建立平台与权利人共同遵守的标准机制,推动司法与行业共同制定可持续的共治模式,以化解内卷困局。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围绕《民法典》第1195条平台责任条款,结合大量相关案例分析了其司法适用趋势及问题。她指出,自2022年起,适用《民法典》第1195条的案例数量明显上升,但自2024年起下降,其中一审阶段主要为商标侵权案件,但进入二审阶段则转为以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为主。王艳芳教授结合一起实际案例指出,在部分司法判决中,法院对平台责任进行认定时,还存在逻辑不清、适用不当之处,致使判项有时无法严格对应原告诉求。她进一步强调,《民法典》第1195条尽管后出,但其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平台责任的规范并无本质不同,法院对于平台责任的裁判必须始终保持逻辑一致性与法律规范性,以维系法律的严肃性与可预期性。
淘天集团高级法务经理刘甜伊围绕平台数据权益保护路径展开分享,提出三大核心原则:平衡权益保护与数据流通、深度加工的衍生数据受法律保护、公开数据经整合分析形成的加工数据构成竞争权益客体。实践中,司法在三类典型侵权案例中明确:搬家盗图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搬运商品数据并替代平台服务流程,法院认定平台对商品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价格监测软件爬取数据后形成有偿报告,司法突破传统认定模式,从三元利益叠加与商业道德角度认定不正当使用行为违法;反向破解类软件披露平台脱敏经营数据,颠覆数据产品功能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演进,数据保护从模糊到明确,强调适度保护与流通平衡。司法与立法协同推动下,平台权益保护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确权,助力构建系统化规则,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谭乃文聚焦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新形态,剖析行业困境与治理路径。当前,在内容产业方面,香港TVB连年亏损、韩国影视遭外资侵蚀等案例揭示,版权保护缺失将导致产业衰退。国产剧虽带动就业与文化输出,但面临开机数量下滑、影视公司普遍亏损的困境,2024年行业因盗版直接损失超200亿元,热播期侵权尤为致命。同时,互联网平台影视侵权呈现多渠道泛滥:短视频平台存在整集搬运、鼓励剪辑侵权;浏览器以“免费看剧”为卖点,投放海量广告引导盗版,设置榜单聚合侵权内容;网盘通过秒传技术扩散侵权资源。她建议,对于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治理,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使侵权视频在平台难以发现;对于侵权情节严重平台加大惩治力度、判赔金额及积极使用惩罚性赔偿,让判赔与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匹配,推动权利人投入转化为创新动力,而非盗版垫脚石。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研室主任姚欢庆以“加强保护是数字时代激励创新的关键词”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数字时代的精准复制、高效存储与便捷传播等特性,深刻改变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平衡格局。技术迭代虽带来著作权变现新可能,但权利人控制力大幅下降,用户成为传播中枢,权利分配方式已然改变。新技术催生的利用方式常溢出专有权控制,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使用等问题凸显,加之流量经济下 “羊毛出在猪身上” 的模式,导致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平台间形成显著价值差,分散的权利人难以抗衡平台。算法推荐更让平台掌握利益分配话语权,甚至纵容侵权获流。因此,拥抱技术发展的同时,应强化网络服务商积极保护责任,探索司法层面的侵权认定与责任划分,唯有通过加强保护、纠正利益分配失衡,才能激励权利人投入成本创作,为数字时代创新注入动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呈介绍了目前视频平台新类型被诉案件中的问题,他聚焦于视频平台“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 新类型案件,剖析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此类案件与传统“一案一剧一用户单链接” 模式差异显著,引发多重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需追加用户为共同被告:用户缺席可能导致事实查明不足、抗辩权被剥夺,且平台与用户内部责任划分存疑,在赔偿上,一案内涉大量用户侵权下平台赔偿的诉讼法理基础待解,用户缺席致平台难对二次创作充分抗辩。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仅因大量用户上传同一剧集不应直接认定平台 “应知明知”,仍需依避风港规则判断主观过错。针对反复侵权,目前司法上多认为平台需采取关键词过滤等积极措施,但仍需平衡权利人保护与用户合理使用权益,避免误伤二次创作。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牟丹分享了杭州法院在平台生态知识产权治理的司法实践,并通过三个典型案例阐释裁判规则与理念。在2019年微信小程序案中,杭州法院突破传统“避风港” 规则,将新型网络服务纳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弹性规制,重构“必要措施” 内涵,允许平台采取精准阻断等替代方案,明确 “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2022年NFT数字藏品第一案中首创义务前置化,要求平台在铸造环节主动审查作品权属,因平台从交易中直接获利,课以更高注意义务。在2024年生成式AI平台案中,杭州法院确立分类裁判框架,对数据输入环节包容审慎,对内容传播环节从严认定,从侵权显著性、技术扩散性、营利关联性、措施可行性四个维度考量平台的过错。杭州法院贯穿十年的司法逻辑通过动态认定网络服务类型、阶梯配置注意义务、以“技术可行、损害最小、利益平衡”为标准,综合认定采取措施的类型,以平衡权利保护、平台创新与用户利益,彰显“法律应成为指引技术航向的灯塔” 的司法初心。
在圆桌与谈环节,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代表交流探讨了平台生态经济中司法保护的困境,并对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回应。与谈环节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主持。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续知产财经将陆续推送与会嘉宾的发言内容,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