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行思 周辉 || 民刑交叉视域下赃款打赏的法律适用
2025-08-26 11:34来源于
有关赃款打赏纠纷的处理涉及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善意取得制度及刑事追缴的适用问题。用户、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成立三角合同关系,打赏的非强制性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赃款打赏中,行为人将赃款与自身财产混同,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需判断平台及主播是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同时不轻易否认对价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刑事追缴涉及被害人经济利益保护问题,个人利益在价值衡量上不宜超过交易安全。因此,处理赃款打赏纠纷时,原则上应承认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仅在平台或主播明知打赏款系赃款,或行为人仅充值未实际打赏的情况下可以追缴或退赔。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应明确平台监管责任,以多方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健康良好的网络直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