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陕西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涉“劲舞团”网游私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涉“无人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某飞机公司诉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三:涉“空天战机”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某机电科技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陕西某百货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涉“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涉“水模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诉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六:涉“物位计”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涉“青砧一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苗木繁育公司、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八:涉“太阳能产品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九:涉“富柿”柿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涉“招投标领域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某能源公司诉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刘某、董某、俞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涉“劲舞团”网游私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31号
【基本案情】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劲舞团”商标的权利人,运营网络游戏“劲舞团”。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劲舞团林某电脑DIY组装”,通过直播和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劲舞团”私服游戏,并在其QQ群、抖音群文件中提供“劲舞团”私服登录器下载。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通过使用“劲舞团”标识吸引劲舞团游戏玩家进入其账号,并通过游戏直播或上传所谓劲舞团游戏体验过程的视频以达到对劲舞团游戏私服的宣传推广。案涉私服登陆器会自动调用《劲舞团》官服客户端,阻断《劲舞团》客户端与官服服务器的链接,转而链接到私服服务器,使游戏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可以在私服服务器中进行充值并购买游戏道具,将本应在官方服务器中购买道具的相关收益流入其他经营者处,损害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是资金、人才密集型产业,游戏运营商通过官方服务器提供服务内容,并以此回收成本、获取利润。本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游戏私服,仍利用技术手段对游戏私服进行宣传推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晰了游戏主播为盗版游戏私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规则,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核心收入渠道,确保创新投入得到回报,激励企业持续创作精品游戏,也为有效打击直播、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灰色产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
案例二
涉“无人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某飞机公司诉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知民终148号
【基本案情】中某飞机公司(甲方)与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无人机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联合进行无人机项目研制,合作开拓市场及保证产品交付,乙方已拥有完整的与飞机无人化改进相关的背景知识产权,在开展本项目研制、产品试用、后期推广及性能改进过程中形成的无人机的前景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中某飞机公司通过某研究院向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研发费用2190.8万元。后双方因成果交付产生争议,中某飞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交付《无人机项目演示验证项目软件成果清单》中明确的六套软件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双方明确约定了案涉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后因合作破裂,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不得阻止共有权人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复制和修改的权利。遂判令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向中某飞机公司交付案涉合同项下相关源代码及开发文档。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通过依法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权利归属和行使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前期合作投入的研发资金发挥效用,也有利于软件科技成果实现产业转化,促进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涉“空天战机”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某机电科技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陕西某百货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4号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系“白帝空天战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向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提供该美术作品的3D设计文件,委托其生产该飞机实物模型并负责珠海航展元宇宙空间置景搭建。航展结束后,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航空体验基地对空天战机模型进行展出;其关联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白帝空天战机”相似的模型,并与陕西某百货公司合作在西安市某商场进行展出,其母公司西安某机电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大量标注“白帝空天战机”为其出品的文章,并对其航空体验基地进行商业宣传。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帝空天战机”是作者通过艺术化重组现有飞机设计元素,并加入其个性化的审美表达,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要求,且其独创性表达系基于科幻题材需求创作而非现实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遂判令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西安某机电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陕西某百货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科幻飞机模型作品类型认定及是否构成作品的典型案例。法院运用“功能性要素与艺术性表达分离”的裁判规则,结合模型作品和美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合理区分作品创作者和实物产品制作者的权利界限,充分保护航空文创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航空文创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涉“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99号
【基本案情】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甲方)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乙方)签订《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运营蜂糖李种植项目,其中乙方负责蜂糖李生产技术指导、基地日常管理、销售等工作,甲方按产量向乙方支付生产技术管理费,第一年保底30万元。合同签订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在发现果树病虫害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多次发函要求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仍未积极解决问题,导致果树挂果稀少。后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并判令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22.05万元。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万元和常驻技术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案涉片区蜂糖李的果子丰产与否,受诸多因素影响,并非单一因素所能导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产量标准,结合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出具的成本预算方案及其违约责任严重程度,并综合考虑影响蜂糖李收益各种因素,酌定判决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关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30万元保底费用支付其技术服务费的反诉请求,由于其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已履行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1729元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支付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交通费1729元。
【典型意义】现代农业技术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支撑,是新质生产力重要的应用场景。本案通过严格界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合同责任,考量农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受产品质量、产地及销售渠道、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准确确定赔偿数额,不仅对农业种植主体的损失给予了充分救济,也向公众传递出司法对农业种植主体基于技术信任而进行技术投资的鼓励态度,促进现代农业技术的顺畅转化与广泛应用,为科技创新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涉“水模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诉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知民终133号
【基本案情】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系水模拟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主张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售卖的网络培训课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上述权利软件,侵犯其著作权,请求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认可被控侵权软件来自网上破解版,同时双方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有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在双方软件名称、界面截图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陕西某信息公司难以提供源代码且未提供反驳证据,推定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亦未提供其使用案涉软件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令陕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某水利环境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在侵权人难以提供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比对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界面相似度来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为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进一步加大了对高新技术行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抄袭他人计算机软件成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提升了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创造积极性,持续推动科技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
涉“物位计”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80号
【基本案情】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发明专利“物位计天线射频板、天线结构和天线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西安某测控公司生产、销售80G雷达物位计及电路模块,并通过官网、展会、短视频平台等渠道进行产品展示与交易推介。北京某科技公司经公证保全购买并拆解被诉产品,对其射频板逐层打磨、扫描比对后发现被诉射频板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遂诉至法院请求西安某测控科技公司、孙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西安某测控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关于赔偿责任,综合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产品价格与已查明的经营数据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结合双方业务往来及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情节,认定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依法酌定按1倍确定惩罚性赔偿,判决西安某测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计100万元,并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技术事实查明过程由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最终根据侵权情节处以1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案的审理不仅破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点,以专业技术调查夯实侵权认定基础,实现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衔接,也彰显了严格保护专利的司法导向,对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强化法律威慑,有效遏制恶意侵权,激励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护航科技创新与公平竞争。
案例七
涉“青砧一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某苗木繁育公司、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22号
【基本案情】某农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青岛市某研究院独占许可,取得植物新品种“青砧一号”苗木的生产、经营权。某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抖音用户“指点迷经”发布的短视频中,多次展示“青砧1号生根盒苗”“青砧自根砧”等苗木信息,视频定位显示在某苗木繁育公司生产基地,某苗木繁育公司为杨某一人公司。某农业科技公司遂起诉某苗木繁育公司及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抖音平台短视频内容及现场取证视频,可以证明某苗木繁育公司存在以“青砧一号”名义培育和销售苹果苗木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该公司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品种时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青砧一号”相同,某苗木繁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殖、销售“青砧一号”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陕西某苗木繁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果苗等繁殖材料进行销毁,并与杨某连带赔偿某农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5万元。
【典型意义】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案的裁判,明确品种权的保护核心在于品种同一性,而非具体的繁殖方式。该裁判规则有力打击了利用不同繁殖技术手段规避侵权的行为,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推动现代种业振兴,为培育农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
涉“太阳能产品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刑初14号
【基本案情】2013年6月,周某敬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2021年7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与希腊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以113.4欧元/片的价格向希腊某公司销售1860片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合同签订后,周某敬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尺寸、外观相同的太阳能组件1240片,并自行组织工人贴上其从网络购买的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牌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后发往希腊,希腊某公司支付货款约合人民币102万余元。后希腊某公司在使用该批太阳能产品期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敬无果后,通过某牌售后服务发现上述产品为假冒某牌注册商标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泰能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公司及其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故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依法可減轻、从宽处罚,遂判决郑州某泰能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万元;周某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光伏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本案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核心技术创新、保障国家产业战略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通过审判阶段的引导与判后的持续协调,创新性地将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解决相协同。不仅通过公正裁判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促成其对国内外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鲜明地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法治形象与市场环境。
案例九
涉“富柿”柿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知民初2号
【基本案情】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富柿”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29类柿饼等商品,经多年推广使用,“富柿”柿饼年销量达数千吨,获绿色食品认证及官方媒体报道,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其天猫店铺名称中使用“富柿吊饼”标识,在商品详情页突出标注品牌为富柿吊饼,以“富柿”为核心识别要素开展经营。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使用虚假获奖证书、虚假厂房照片、抄袭他人网店设计并擅自使用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虚假宣传行为。关于赔偿数额,因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无原始凭证、未区分商品成本,不符合会计规范,致其侵权获利难以准确查明,法院按照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选择的计算方式,结合商标贡献率及合理开支,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8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将店铺名称、商品详情页标注等具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形态纳入商标使用范畴,为电商领域商标侵权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该案厘清了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多元规制路径,对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协同认定,有利于遏制“搭便车”“傍名牌”及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在赔偿计算方面,本案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现有证据,通过确认“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平均单价×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的计算公式精准计算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优质农产品的决心。
案例十
涉“招投标领域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某能源公司诉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刘某、董某、俞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5)陕0304知民初463号
【基本案情】国网某省电力公司对外发布招标采购项目,中某能源公司与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均为该项目的投标方。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通过中某能源公司已离职员工董某、在职员工俞某处获取投标信息,并将中某能源公司的部分投标信息填报为其公司的投标信息。该行为被国网某省电力公司认定为中某能源公司与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列入黑名单3年。中某能源公司、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均未在该项目中中标。中某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董某、俞某以及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刘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2577万元,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标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将通过俞某、董某获取的中某能源公司投标信息使用于本公司,系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董某、俞某赔偿中某能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2万元,刘某对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宝鸡某电力设备公司在国家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造成的负面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系招投标领域因内部泄密、外部恶意利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聚焦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明晰了类案裁判规则,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强化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指引价值,彰显了司法严惩串通投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
专家点评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司法审判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这些案例涉及网络游戏、低空经济、计算机软件、航空航天、种业科技、光伏产业等多个新兴和战略性领域,清晰地勾勒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激发创新动力。
首先,司法审判通过明晰裁判规则,为新技术、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在“劲舞团”私服网游案中,明确了游戏主播为盗版私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核心收入模式;在涉“无人机”软件著作权案中,明确了合作开发成果共有人的权利行使规则,保障了前期研发投入能有效转化为产业成果。这些判决为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提供了稳定的投入预期和明确的发展导向,让企业可以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更加安心的进行创新投入。
其次,审判实践注重运用灵活方法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提升司法保护效能。无论是解决软件代码取证难问题,还是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综合考量履约过程与过错来合理分担风险,都体现了司法机关主动适应技术纷争的法治专业态度与能力。特别是在“物位计”专利侵权案中,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体现了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使用严格司法保护的导向。
最后,司法保护兼具力度与温度,致力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25年度的系列判决不仅严厉惩治了假冒注册商标、侵害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了国内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太阳能组件出口仿冒”案中,同时也注重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机制修复社会关系。这为科技创新营造了公平法治、创新收益的良好营商环境。
综上,这些典型案例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质生产力的“护航员”和“加速器”。它通过界定权利边界、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创新风险,不仅有效保障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与回报预期,更引导资源向创新领域汇聚,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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