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5年,呼和浩特市中院管辖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2024年4月18日,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获批成立后,延续原有管辖权,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保障种业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职能作用,持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本次发布白皮书,既是对五年审判工作的系统总结,也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坚定态度。
一、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概况
2021年至2025年,呼和浩特市中院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与审结数量稳中有升,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特别是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倍,充分反映出社会对强化育种创新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求与信心不断增强。
(一)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至2025年,呼和浩特市中院共受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76件,其中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民事第一审案件74件,行政第一审案件2件;共审结71件,含判决32件,驳回起诉4件,调解8件,撤诉27件,结案率93.42%,调撤率49.29%。
(二)种业案件特点
一是从诉请保护品种看,从集中主要农作物向多元种属延伸。呼和浩特市中院办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请保护品种涉及粮食、蔬菜及花卉方面近十个种属,包含玉米、水稻、小麦、谷子、马铃薯、向日葵、绿豆、红豆、辣椒、番茄、万寿菊等,其中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数量占受理案件数量的67.56%,占审结案件数量的56.52%,居于主要地位;同时品种保护范围不断延展,种业保护对象日趋丰富多样。
二是从案件侵权类型看,从传统生产销售向上下游环节延伸。种业侵权类型仍以传统生产、销售行为为主,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情形占比达审结案件数量的60.86%;与此同时,侵权行为逐步向亲本繁育、代繁代育、许诺销售、存储等上下游隐蔽环节延伸,呈现出跨环节、链条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隐蔽性更强、违法链条更长、查处难度更大,对推进全链条、源头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从案件分布地域看,从主产区高发向多地扩散延伸。呼和浩特市中院办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分布地域特征鲜明,总体呈现“主产区集中、多点位扩散”的态势,涉及玉米、谷子、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侵权行为多集中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盟市,占审结案件数量的84%;与此同时,侵权案件也逐步由传统主产区向中西部及其他盟市扩散,对聚焦主产区精准发力、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从案件判赔情形看,从法定赔偿向精细化裁判延伸。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2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28件案件支持赔偿权利人损失,其中21件案件综合考量侵权时间、范围、结果等情节适用了法定赔偿,占全部赔偿情形的75%。另有7件案件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或约定赔偿为基础,精细化确定了赔偿数额。
二、坚持服务大局,以司法担当守护种业创新根基
呼和浩特市中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严格、高效保护的鲜明导向,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全力营造激励创新、诚信公平的种业法治环境,以司法力量筑牢种业创新发展根基。
(一)突出严格保护导向,强化种业创新成果司法保障
坚持以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种业原始创新,通过依法惩处、精准裁判、高额赔偿,为育种者创新权益提供坚实司法支撑。一是依法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五年来,呼和浩特市中院通过植物新品种民事审判,累计保护权利人植物新品种30余项,诉讼标的额近1.64亿元,平均判赔额超50万元。其中全额支持诉请赔偿金额的案件7件,个案最高判赔金额超500万元的案件2件。二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效能。对故意侵害品种亲本且情节严重的代繁代育、重复使用等行为,有2件案件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了侵害品种亲本的行为。其中涉玉米品种“PHHJC1”一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三是积极探索“约定赔偿”适用新路径。对重复侵权、再次侵权行为,依法支持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先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严惩种业公司及经销商故意侵权及不诚信行为。该规则的应用,有效破解了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认定难问题,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种业侵权“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为构建诚实守信竞争秩序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聚焦侵权环节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紧盯种业生产、繁殖、销售全链条,精准区分侵权主体与责任边界,坚持内外资一致、大小主体同权、善意与恶意区分原则,全方位保障合法权益。一是严格审查合法来源抗辩。针对种业侵权案件集中于生产流通环节的特点,在经销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结合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其合理注意义务,据此严格审查其购货渠道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供货方是否明确、销售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证据,以此精准区分善意销售与恶意侵权,依法保护真正的善意经销商,防止合法来源抗辩成为逃脱责任的借口,实现打击与保护平衡统一。五年来,通过严格审查,有2件案件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二是审慎认定免赔责任成立要件。在涉农民代繁代育案件中,严格把握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对以农林业种植为业或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户,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客观上不知道代繁物为侵权繁殖材料,且能够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免除赔偿责任。
(三)坚决维护公平竞争,营造种业科技发展法治环境
立足种业市场健康发展需要,着力破解维权痛点堵点,统筹司法裁判与多元解纷,持续净化种业市场生态,为种业科技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维权难题。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关键证据,确保人民法院基于充分、可靠的证据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判。同时不对权利人设置过高证据门槛,破解品种权利人维权难、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二是积极衔接行政执法,规范竞争秩序。通过依法签发律师调查令,支持案件当事人调取行政案卷,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该举措既弥补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短板,保障其诉讼权利;又助力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严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三是坚持实质化解纠纷,促进市场清朗。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种业纠纷化解全过程,推动侵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建立“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针对种业系列案件及重点权利人建立判赔台账,做到定分止争有依据、有数据支撑。近三年审结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保持近50%,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种业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聚力深化改革,以机制创新激发种业审判活力
2024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后,立足新起点新征程,知识产权法庭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通过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为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与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司法智慧。
(一)打造专业审判平台,做强种业审判主要阵地
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方向,以高标准审判平台夯实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基,不断提升审判体系整体效能。一是专业化锻造审判队伍。知识产权法庭配备精干审判力量,法官及法官助理9人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1名法官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入选“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2名法官助理为知识产权专业方向,1名法官助理为国际法专业方向。通过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协议、与呼包鄂乌四地法院建立协同交流机制,协同提升专业审判能力。二是跨区域设立巡回审判点。坚持重心下移、就地解纷,2025年3月在通辽中院设立全区首个跨区域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定期开庭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通过就地审理,强化规则引领,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效应。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种业审判专业效能
聚焦种业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构建权威高效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专业技术支撑提升审判质效、保障司法公正。一是共建共享技术专家库。知识产权法庭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共建共享技术专家合作协议书》,通过共建共享技术专家库,在技术类案件中引入专家支撑。截至目前,技术调查官在审理涉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技术案件中已出具意见4份,助力破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二是专项选聘种业技术调查官。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选聘、参与诉讼”三项制度并发布选聘公告,面向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公开选聘种业、草业兼职技术调查官,为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同一性认定、亲本保护等关键技术问题提供权威专业支撑。三是精准化建设法官工作站。调研国家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深入了解自治区草种业在品种权申请、育种成果转化、侵权维权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听取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议。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司法保护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司法服务举措,推动形成“调研—反馈—改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更精准的司法供给回应种业创新主体的法治期待,助力自治区草种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种业保护机制,推动种业审判提质增效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促进种业司法保护与审判提质增效良性循环。一是出台司法保护文件。围绕“科技突围”工程,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25年4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助力现代化首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助力种业“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二是打造线下宣传阵地。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展厅内,展陈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林草、经济作物及经呼和浩特市中院司法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以实物方式展示种子的形态特征、培育历程及司法保护成果,直观呈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增强社会公众对种业创新的认知与尊重。三是拓展线上宣传渠道。创设“呼知动态”“呼知有声”公众号专栏,定期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工作动态,向公众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提升种业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四、抓实协同共治,以联动合力构建种业发展新局
呼和浩特市中院主动延伸职能,积极融入种业保护大格局,以改革破难题、以专业强支撑、以协同优生态,为内蒙古自治区种业创新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区域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
(一)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构建全链条保护新格局
坚持积极作为、协同共治,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深度衔接、同向发力,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是紧密“党建+业务”合作。 呼和浩特市中院与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党建与业务共建备忘录》,以党建引领为核心,推动业务深度融合,联合开展“党建引领聚合力,种业保护共发展”主题党日活动。二是落实助企行动。与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举办“知行北疆 助企成长”,走访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特色农牧业企业,向创新企业发布《企业经营全流程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围绕育种研发、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侵权防范、证据固定、维权路径等方面进行授课讲解,提供全链条指引,为包括种业企业在内的多行业企业创新发展赋能增效。
(二)凝聚侵权认定共识,提升种业领域治理水平
坚持协同共治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程序衔接、效能叠加,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一是强化行政司法衔接。2025年11月,知识产权法庭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呼和浩特市农牧局举办植物新品种协同保护座谈交流会,围绕专业性问题深入交流沟通。通过面对面会商研判,双方就证据认定标准、行民程序衔接等关键事项达成共识,有效打通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堵点,推动构建顺畅高效的工作协同机制。二是用好司法建议抓手。2025年12月,知识产权法庭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出司法建议书,针对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扦样取证、委托鉴定程序等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农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反馈并着手规范相关执法行为。通过司法建议这一载体,以司法视角为行政执法提供有益参考,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有效凝聚协同保护合力,切实提升种业领域社会治理效能。
(三)夯实院校共建共育,筑牢种业保护人才根基
坚持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深化与高校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实务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智力支撑。一是举办高校开放日活动。邀请内蒙古地区高校资深学者及学生走进法庭,实地参观、专题沙龙、互动交流,围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开展研讨,促进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储备高素质法治人才。二是共建教学实践基地。知识产权法庭分别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签署共建协议,揭牌设立“知识产权实践教学基地”,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需求精准对接,实现院校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目前已在2件案件中,引入高校种业领域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效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向高校提供2件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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