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对亿顿(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亿顿(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圣亚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山东君君乳酪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加工使用有涉案侵权装潢的商品。
据了解,权利人发现在淘宝网企业店铺、京东网店铺销售的“安仕顿”“榛棒”奶酪制品使用了和“百吉福”“棒棒”奶酪产品近似的外包装装潢,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涉案侵权商品系亿顿公司委托山东君君乳酪有限公司生产,由圣亚公司销售。
山东君君乳酪公司经亿顿公司委托而加工侵权商品,并非侵权商品装潢的直接使用者,但客观上为亿顿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定君君公司不应与亿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不应继续接受亿顿公司委托加工使用侵权装潢的商品。
一审判决后,亿顿公司、圣亚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仕顿”“榛棒”奶酪的装潢与“百吉福”“棒棒”奶酪的装潢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与商品装潢均系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即便两者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不同,由于两者商品外包装装潢近似,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百吉福”“棒棒”奶酪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圣亚公司作为“百吉福”奶酪的销售商,在明知“百吉福”“棒棒”奶酪的装潢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与亿顿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