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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香港知名品牌商标便车,法院这样判!

2022-07-04 17:39来源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黄道益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去除宣传及产品材料中企业名称中的“黄道益”文字;被告深圳黄道益公司赔偿原告香港黄道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原告香港黄道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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