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2026年4月1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就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诉TCL系四家公司专利侵权案(案号 UPC_CFI_819/2024)作出判决:认定TCL德国、波兰三家实体在德国市场销售的电视产品所用玻璃基板,落入康宁欧洲专利EP 3 296 274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支持康宁提出的停止侵权、信息披露、产品召回、渠道清除、库存销毁等核心诉讼请求,同时驳回TCL提出的专利无效反诉。此外,法院认定TCL比利时控股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康宁对该主体的全部诉求。
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1851 年成立于美国,总部位于纽约州康宁市,是一家专注于特种玻璃、陶瓷及相关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材料科技企业,业务覆盖显示科技、光通信、消费电子、生命科学、汽车环保等领域。
本案涉诉专利EP 3 296 274,是康宁名下一项保护无碱硼铝硅酸盐玻璃片制造方法的欧洲专利,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液晶显示(LCD)面板的基板材料。该专利创新点在于,其通过下拉法(downdraw process)制备玻璃基板,配合特定的氧化物成分配比,以二氧化锡(SnO?)替代传统的砷、锑作为精炼剂,既满足了显示面板对玻璃基板高平整度、热稳定性、化学稳定性的严苛要求,又规避了砷、锑类有毒精炼剂带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
2024年,康宁以专利侵权为由,向UPC曼海姆地方庭提起诉讼,将TCL德国、波兰、比利时的四家欧洲子公司列为被告,主张TCL在德国市场销售的液晶电视产品,搭载了由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Irico)生产、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玻璃基板,构成直接专利侵权。本案诉讼过程中,最初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海信、LG电子相关主体,均与康宁达成庭外和解,法院准许康宁撤回对该两方主体的起诉。
在本案中,依据公开判决,法院首先认定康宁方已就侵权行为完成了充分的举证。康宁先是对德国市场在售的TCL 32L5A型号电视对应的美版机型进行成分检测,后又针对TCL提出的 “美国机型检测结果不能证明德国市场产品侵权” 的抗辩,补充采购了6台德国市场在售的TCL 32L5A电视,采用TCL认可的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ICP)两种检测方式,证明涉案电视所用玻璃基板的化学成分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此外,法院明确,即便涉案玻璃基板由案外第三方供应商,只要TCL将采用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玻璃基板集成于电视产品,并在德国市场进行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即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的侵权。
其次,针对TCL在诉讼中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法院均逐一予以审查并全部驳回。对于TCL提出的 “检测样本不足” 的抗辩,法院认定康宁补充完成的德国市场机型检测,已充分完成举证义务;针对TCL“当前生产的产品已不侵权” 的抗辩,法院认为仅凭单方陈述无法推翻已发生侵权行为带来的重复侵权风险推定,TCL亦未提交带有惩罚性条款的停止侵权承诺,故该抗辩不能成立;针对TCL提出的 “权利用尽” 抗辩,法院明确康宁的侵权指控仅针对未获授权供应商生产的玻璃基板,康宁自产玻璃本就不在本案侵权指控范围内,该抗辩无事实基础。
基于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康宁的核心诉求,认定负责德国市场进口销售的TCL德国两家实体、负责欧洲生产制造的TCL波兰实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是TCL比利时控股公司仅为持股主体,康宁未能举证其对波兰子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实际运营控制,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应担责的三家TCL海外主体,法院判决:其一,立即停止在德国境内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为上述目的的仓储等全部侵权行为;其二,在判决送达后6周内,以电子表格形式向康宁完整披露 2023年5月27日以来的全部侵权产品信息,包括供应链来源、销售渠道、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第三方参与主体、广告投放情况、成本利润明细等,并附相关交易凭证;其三,对2023年4月26日以来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完成召回,彻底清除渠道内的侵权产品,并对自有库存的侵权产品进行销毁;若违反上述禁令、信息披露、召回销毁等义务,将按日支付最高10万欧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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