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6月19日,英国上诉法院就辉瑞(Pfizer)与Flynn Pharma诉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案作出判决,支持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上诉,认定竞争上诉法庭此前撤销管理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管理局关于两家公司实施不公平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始认定恢复效力。
该案围绕抗癫痫药物“苯妥英钠胶囊”展开,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辉瑞长期在英国销售品牌药Epanutin,该药品专利早已到期,但因属于品牌药,一直受到英国药品价格监管体系约束。2012年9月,辉瑞与Flynn达成独家分销安排,由Flynn以1英镑购得药品上市许可,随后将Epanutin去品牌化,转为仿制药形式销售,从而脱离原有监管框架。
药品本身并未发生任何实质变化,胶囊仍由辉瑞在德国生产,并通过与此前相同的英国供应链销售,唯一的变化在于Flynn被插入供应链,成为独家分销商。
然而,该安排实施后,胶囊价格出现大幅上涨。Flynn向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平均销售价格最高较此前上涨2682%;最常用的100mg规格胶囊价格从每盒2.21英镑涨至59.53英镑。2012年至2016年期间,相关涨价为辉瑞带来约5700万英镑利润,为Flynn带来约3600万英镑利润,而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年度采购支出则从2012年的230万英镑飙升至2013年的5000万英镑。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于2016年首次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后案件历经竞争上诉法庭、上诉法院、管理局重审、再度上诉等多个程序。2024年,竞争上诉法庭认为管理局在分析过程中存在多项实体和程序错误,甚至批评其存在预设结论、片面采信证据等问题,据此撤销管理局决定;但上诉法庭随即依据自身分析重新作出认定,仍然裁定辉瑞和Flynn构成违法,仅对部分罚款金额进行了微调。
本次上诉法院判决的核心问题并非药品价格是否过高,而是竞争上诉法庭是否有充分理由推翻管理局的决定。上诉法院最终认为,竞争上诉法庭错误解读了管理局的分析框架。法院指出,上诉法庭认定管理局将辉瑞与Flynn之间的分销协议“视同非法卡特尔”并据此展开分析,但这一理解并不符合管理局决定的真实内容。管理局从未认定该协议本身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或共同支配地位滥用,而只是将其视为两家公司实施涨价策略的工具和背景事实。管理局的核心指控始终是两家公司利用各自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定价。
法院还否定了上诉法庭关于管理局“将任何高于成本加合理回报的价格都视为违法”的认定。判决明确指出,成本加合理回报只是判断价格是否可能过高的起点,而非价格合法性的绝对上限。企业即使在此基础上继续获取额外利润,也不当然构成违法;关键问题在于该价格是否能够在正常且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形成。上诉法院认为,竞争上诉法庭将管理局的分析简单归结为成本加成测试,并据此批评其忽视其他证据,并不准确。
对于价格本身,管理局已经详细考察了多项因素:药品早已过专利期,产品和供应链没有任何创新或改进,没有新增投资,没有增加商业风险,价格上涨也远远超过维持产品商业可行性所需水平。管理局还发现,两家公司清楚地知道自身拥有市场力量,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内部文件显示,相关安排的目标就是摆脱价格监管约束、推高药品价格并分享由此产生的额外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同时认可了辉瑞和Flynn针对竞争上诉法庭“重作决定”程序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上诉法庭一方面认定管理局程序存在偏见、预断结论等根本性缺陷,另一方面却在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机会的情况下直接自行重作侵权认定,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因此,即使不考虑实体问题,上诉法庭重作的决定本身也无法维持。
最终,上诉法院裁定准许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上诉,撤销竞争上诉法庭全部判决,恢复管理局原有决定效力。上诉法院认定,上诉法庭错误地认为管理局存在预设结论、选择性采信证据等问题,其对管理局决定的多项批评建立在对原决定内容的误读之上,既无权据此推翻管理局决定,也无基础进一步自行重作认定。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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