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期满后基于合同约定继续使用作品进行改编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马某创作了涉案小说《龙与地下铁》。2015年6月30日,马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将涉案小说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等独家授予某影视公司,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某影视公司、某娱乐公司、某影业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共同开发该动画电影项目。
2020年6月29日,马某通知某影视公司电影版权授权到期,但某影视公司却继续改编、制作涉案电影。后马某将三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合同明确约定某影视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开机拍摄的,授权期满后可继续使用涉案小说的改编权、表演和摄制权至相应的电影制作完成并上市公映。
三被告提交了与多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的款项、制作成果证明其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开始了与改编相关的美术设计、导演工作、前期和中期制作等实质性工作,三被告基于授权合同约定有权继续使用涉案小说进行动画电影的改编、摄制。故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授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影视改编不同于文字作品的创作,在进入正式开机阶段后,涉及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同时亦存在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如严格限定固定的改编权授权截止期限,则客观上可能出现已经投入大量制作成本的影视作品无法正常发行。
本案提示影视行业从业者在取得作品改编权授权时,明确约定授权期限内拍摄后可继续使用作品,确保影视作品制作正常进行。同时,针对不同的电影类型(如动画电影、真人电影)规范表述合同约定,避免使用模糊化约定而引发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