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核心保障,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为破解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的“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起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通过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显著提升了司法保护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为改革深化提供了战略指引。在此背景下,知产财经特邀请知识产权学术、司法及检察界专家学者就此话题展开讨论,以期为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挥各自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中的优势,针对弱显著性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开展了调研,希望对弱显著性商标的概念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对弱显著性商标注册和保护中所涉边界和范围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最大程度上统一弱显著性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审查审理标准及尺度提供思路。
复合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既涵盖损害后果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相关市场所在地等,也涵盖信网权纠纷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辖区,包括CDN服务器所在地。与产业经营地点的扩张相适应,拥抱“泛化”的信网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复合案件管辖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首先,政府需要积极引导与统筹规划,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或政策框架,从国家层面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合力。其次,要将技术与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效率,同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实际问题,如开放创新政策、分层版权许可机制等,共同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第三,要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本国知产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中国影视作品的海外传播创造良好国际环境。最后则是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影视剧侵权极其严重,尤其是网络侵权的情况,一播出就被盗版,一发行就被侵权。期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激发创新活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松下诉OPPO案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自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例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的判决。受理该案的UPC曼海姆地方法庭对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诉争专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可以主张反垄断抗辩以及FRAND反诉等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分析。这里仅简单介绍下本判决中最重要的两点:反垄断抗辩认定和FRAND反诉,为读者朋友聊作导读。笔者已将德文原判决全文翻译为中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文末阅读原文处自行取阅。
商标权人在撤销程序启动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产生恢复注册商标保护价值的效果。被撤三的注册商标在撤三程序启动后至撤销公告期间不能获得追溯性司法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证明责任”为题展开分享,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反法》第三十二条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考察日本《反法》第五条之二推定使用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就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发布涉高新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创设提级管辖机制等方式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推动司法标准统一。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出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法律适用规范。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孙秀丽结合对新《解释》的理解,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具体审查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展开分享。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运行机制研究”为题,从制度源头、制度规范、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分享。
近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难点问题座谈会”于长沙举办。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唐震以“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为题展开分享,知产财经特进行编辑整合,以飨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纳前三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和立法精神。本文尝试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对适用中的难点疑点详细分析,以期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在飞翰迎来成立六十周年之际,知产财经(IPEconomy)特约飞翰全球管理合伙人ErikaArner律师和飞翰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律师,围绕飞翰成立六十年来的发展与变化、中美关系及贸易冲突背景下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等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话。
尽管该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案件,但一审判决不仅划定了多国“Neurio”商标权的真正归属,也为厘清中外双方主体分道扬镳的来龙去脉与责任划分指明了关键线索。
6月5日,一则看似常规的专利许可协议在全球知识产权界引发震动——中国科技企业OPPO宣布与大众汽车集团签署全球专利双边许可协议,将包含5G在内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大众全球产品线。
随着“中国智造”在全球的迅速扩张,不仅通讯企业,中国其他企业也频繁卷入跨国SEP纠纷的漩涡。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企业之间的商业博弈,更折射出全球司法管辖权的争夺,以及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有鉴于此,知产财经特对目前尚在进行中的中国企业涉SEP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
本文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对我国中、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规则予以分析。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在中英文商标协同保护领域作出了积极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日趋成熟,也为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品牌治理提供了有力指引。
一方面是地理标志商标权人无法拒绝产自地理标志指定区域的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即使未经授权仍可使用;另一方面是地理标志含有地名决定了他人如实描述性使用地名的,可以正常使用。这为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地理标志使用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使用范畴。
在生成式AI的驱动下,未来的内容行业突破创意极限的爆款将更“爆”,内容与创作者和观众之间的个性化连接将更紧密,产业试错周期将大幅缩短,迭代也将进一步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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