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公司与信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直接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理,并不要求被告通过反诉或另诉的形式主张。
案情简介
索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3月,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12月。
2022年9月、2023年8月,索某公司分别对信某公司于2022年多次在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有关钣金螺丝机的广告视频进行公证取证。索某公司认为信某公司的上述视频中展示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信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信某公司抗辩其在案涉专利授权前已进行案涉产品的研发、销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并请求索某公司赔偿因其滥用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索某公司本案中主张信某公司侵权事实的证据为两份取证公证书,但该两次取证时间分别在其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前,且取证视频均早于其专利申请日,其理应知晓在申请专利时,信某公司已经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案涉产品的事实,但其仍以申请、授权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主张信某公司构成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构成滥用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索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赔偿信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个别原告滥用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有利于增强创新活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后盾。本案为受到恶意诉讼侵扰的被告,在同一诉讼中直接主张原告赔偿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而非通过反诉或另诉的形式主张,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结果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典型意义。通过设立灵活的“滥诉反赔”运行机制,既打击了个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自身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恶意通过诉讼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气焰,又维护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正当经营者的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得到保障,不仅可以避免诉累,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