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网络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品牌、发布资讯的重要平台。然而,一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欠缺,可能会无意间踏入侵权的雷区。近期,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被告主体为不同企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起因均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
这些案件中,各被告为丰富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内容,从互联网随意下载未经任何授权许可的图片,直接用于其企业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配图并公开发布。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擅自使用后,纷纷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结果
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各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以公司为主体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微信公众号属于典型的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平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各被告辩称“图片来自网络,不知道作者是谁”“没有主观恶意”或“用于企业宣传非直接牟利”。然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即构成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在诉讼过程中,各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亦无法证实存在法定免责情形。鉴于这些案件事实清晰、侵权责任明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各被告详细释明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剖析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各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与释法明理下,各被告均承认侵权事实并深刻认识到错误,当庭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即时履行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的义务。
说法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互联网上海量资源并非“免费午餐”。绝大多数作品(图片、文章、音乐、视频、字体、软件等)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除非有明确标注,否则未经授权擅自下载、复制、传播、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以公司名义运营的公众号、官网、App等,其发布内容通常用于企业宣传、产品推广或间接获利,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在此类平台上使用他人作品,极易被认定为商业性使用,侵权风险极高,面临的法律责任通常也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12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同时提醒大众,使用“免费图库”资源时,务必仔细阅读其具体的授权许可协议。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同样构成侵权。在信息网络时代,作品的传播愈发便捷,而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红线也愈发清晰。此类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网络空间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必须严守法律边界,珍视并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