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制售仿制动漫IP手办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从犯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起,被告人汪某某雇佣被告人韩某作为主设计师团队负责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作品的美术形象设计“星矢”“樱木花道”等角色的手办。后汪某某委托工厂进行开模生产,并要求工厂对模具进行电镀处理,使产品表面呈现与正版一致的金属光泽。在销售环节,汪某某通过包某某、吴某(已判决)等代理在境内外销售,并共同在社交平台发布“限量预售”“工厂尾单”等虚假宣传信息引流。其中,汪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开展产品仿制活动,韩某负责从原版动漫画和正版手办中提取细节数据,并利用3D扫描技术生成高精度模型,再通过树脂打印制作样品。
经审计,汪某某、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汪某某不服,以犯罪金额认定存在问题、量刑过重等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汪某某、原审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韩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结合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获利情况,以及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情节等,对汪某某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并无明显不当。据此,上海三中院遂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说案
由热门动漫作品形象衍生出的手办模型,尤其是限量手办,在国内外市场受欢迎度较高,伴随着此种商机及较大利润空间,制售仿制动漫IP手办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基于原版动漫画中的人物形象制成的立体手办雕像,从作品类型上讲属于美术作品。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通过从原版动漫画和正版手办中提取细节数据,利用相应技术生成高精度模型,再制作成相应的手办模型对外销售,制售的手办模型在线条、色彩、形状特征、特征组合等方面与原版动漫人物形象或者正品手办雕像实质性相同,其行为属于复制发行美术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由于真假难辨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相关正品市场的秩序。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仅在造型配饰、动作或者使用的制作材质等方面作出细节方面的修改,从整体而言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所谓的“二次创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本案所涉金额逾3千余万元,已远超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按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遂判处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