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商业诋毁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禁令案
——重庆某消费金融公司与某小贷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案
【案件索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3民初26045号民事裁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许楠(承办人)、查彤、黄耀莹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申请人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在“微信视频号”“抖音”“今日头条”自媒体平台上出现大量账号批量发布、传播“花呗封停规则正式发布”“超过八成用户无故被降额,纷纷卸载逃离”等内容的视频,还在视频中宣传推广与“花呗”存在竞争关系的小贷产品,同时引导用户至被申请人某小贷公司注册的十余个微信公众号。经取证,上述视频通过约200个账号发布,涉及视频达300余个。某消费金融公司认为案涉视频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对其旗下“花呗”“借呗”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遂以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案涉视频仍在网上大量传播,遂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消费金融公司系“花呗”“借呗”的运营主体,其产品经持续稳定运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应当受到保护。某小贷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存在构成商业诋毁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同时权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各方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遂裁定某小贷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视频并立即停止在上述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及时删除案涉视频。嗣后,法院认定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某小贷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消费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操纵“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作出行为保全禁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网络水军”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准确分析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为金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案充分体现行为保全制度的事先救济预防损害功能,对惩戒网络黑灰产业链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生态秩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