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营企业技术秘密 护航科技产业创新发展
——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诉被告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978号
【案情简介】
某通信科技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致力于通信设备、船用配套设备、卫星导航等高科技领域的研发与制造。该公司在2019年立项研发的“某一体机技术”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之一。被告吴某龙于2009年至2020年期间在某通信科技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市场总监,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对公司技术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并不得在离职后三年内从事与某通信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吴某龙作为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前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深度参与了某一体机技术的研发和营销。2018年11月27日,西安某信息科技公司登记成立,2021年2月9日更名为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通信科技公司有所重叠。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刘某,与吴某龙系亲属关系,吴某龙之子吴某担任市场部负责人。
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2019年6月申请“某一体化终端”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为吴某。某通信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涉嫌使用其“某一体机技术”的技术秘密,遂起诉请求判令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技术秘密,并要求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和吴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吴某龙违反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披露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某一体机技术”技术秘密;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明知吴某龙向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系原告的技术秘密,仍然使用该技术秘密并作为发明专利予以公开;吴某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作为第一发明人在侵害某通信科技公司技术秘密的发明专利上署名,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遂判决: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立即停止使用某通信科技公司“某一体机技术”技术秘密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并连带向某通信科技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宣判后,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护航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和鼓励创新、支持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商业秘密,尤其技术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无形财产,加大对企业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就是要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被诉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科技产业链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市场竞争力,必须加以严惩,让科技企业放心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科技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