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89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行终862号
裁判要旨
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中的“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且针对限定范围用户公开,不属于公众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获取,其内容实时变更、算法并未公开,向限定范围的用户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应认定“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
推荐理由
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依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介绍
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是最为关键的要件。“不为公众知悉”的判断又包括“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这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数据是“生意参谋”产品中的商业信息,“生意参谋”是某软件公司开发和运营的一款电商领域数据产品,“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只要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人员均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即应被视为非公知信息。
第二,“普遍知悉”,是指信息事实上已被该领域多数相关人员普遍了解或掌握,或者处于所属领域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取的状态。这不仅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客观上应当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还应从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上进行界定。本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从未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过,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仅向特定而且限定范围的自身平台商家公开,并限于所属经营领域,其他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没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数据信息,知悉范围仅为相关人员中的一部分,尚达不到普遍程度。
第三,“容易获得”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不能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轻易获取。“生意参谋”数据服务有特定对象,仅仅是某宝、某猫平台的商家,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商家均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即便是某宝、某猫商家获取数据仍需要满足一定订购条件、付出一定对价;由于“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具有衍生数据属性,内容实时变更,某软件公司从未公开过其算法模型,在原始数据的非公知性与算法非公知性同时符合的情况下,“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也自然处于非公知状态,第三方无法通过直接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准确预估“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的实时变更趋势和完整内容。
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