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黄某某系某社交平台上时尚服装摄影博主,邓某某系某购物平台网店店家,2024年7月至8月,黄某某发现邓某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含其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用于商业盈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某在公证处对邓某某经营的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固定了邓某某的侵权事实。2025年6月3日,黄某某将邓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邓某某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和声明并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我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只是觉得网上的这个图片里的衣服刚好和我卖的衣服一样就随手下载用了,而且用这个图片的衣服都没有开始营利,一单都还没卖……”在与邓某某沟通过程中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侵权。
“随手下载使用要有度,首先你下载使用的图片里包含他人肖像,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是否有营利并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其次你使用的图片还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他人的摄影作品也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承办法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释法说理。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邓某某同意赔偿黄某某3000元,黄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7月18日,邓某某付清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和保护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肖像权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大数据的发展,人们为了分享日常生活、表达个人热爱或者传递情绪感悟会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照片或者视频,这为大家提供了交流互动的平台,同时也让自然人的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一些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网络上随手下载图片、视频“据为己有”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著作权,也让市场秩序遭受破坏,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同时需要注意并非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不侵权,比如为了恶搞、侮辱、诽谤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此外,作为权利人的一方,若发现他人侵权行为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