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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转卖“刮码”化妆品,品牌方怒了!

2025-07-24 10:31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溯源码并非鉴别涉案商品是否正品的唯一方法,在某日用品销售中心能够提供其从原告经销商处进货凭证的情况下,仅以溯源码被人为刮去的事实,无法推定涉案商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商品溯源码虽不直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却是原告公司管理商品流转、保障消费者核验正品的重要手段。某日用品销售中心的“刮码”行为破坏了商品包装完整性,有违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正常交易习惯,导致参与市场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增加,也间接增加侵权商品进入市场的几率和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风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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