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销售的化妆品,看似一切“正常”,但包装上用于核验真伪、追溯来源的“溯源码”竟然是刮除状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销售“刮码”商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那么,商家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品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妆品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使用“伊蓓诺”和“魅百迷”注册商标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发现,高密市某日用品销售中心(下称某日用品销售中心)从其经销商处购入多款外包装标有“伊蓓诺”和“魅百迷”标识的化妆品,在自家网店转卖,且出售时会刮去化妆品包装盒上的溯源码。此外,该网店的首页、商品详情页等多处突出展示了“伊蓓诺”商标。
某化妆品公司认为,某日用品销售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自己商标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某网络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及时制止某日用品销售中心的上述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化妆品公司遂将某日用品销售中心、某网络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商品、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某日用品销售中心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均从原告经销商处购入,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转售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化妆品包装上的溯源码只是原告进行市场管理的手段,商品“刮码”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正常识别。此外,其在销售中已如实说明商品来源及“刮码”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网络公司则辩称,其作为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并已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侵权行为,公司在收到诉讼通知后督促某日用品销售中心删除涉嫌侵权商品信息,已尽到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溯源码并非鉴别涉案商品是否正品的唯一方法,在某日用品销售中心能够提供其从原告经销商处进货凭证的情况下,仅以溯源码被人为刮去的事实,无法推定涉案商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商品溯源码虽不直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却是原告公司管理商品流转、保障消费者核验正品的重要手段。某日用品销售中心的“刮码”行为破坏了商品包装完整性,有违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正常交易习惯,导致参与市场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增加,也间接增加侵权商品进入市场的几率和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风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某日用品销售中心在其网店多处突出展示“伊蓓诺”商标,超过了说明或描述其经营商品的必要程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未及时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行为误导消费者对店铺商业资质产生错误认知继而助推商品销量增长、其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酌定某日用品销售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费用合理并有票据为证,予以全额支持。
某网络公司在接到原告的侵权投诉后,已向某日用品销售中心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自查商品、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并告知案件应诉事宜,上述行为已尽到与其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故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日用品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害某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6.7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