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敲响法槌,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知产财经记者就商业秘密的秘点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法官,以下是采访实录。
知产财经记者:本案为什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的判赔额是如何计算的?
朱理: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之所以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主要是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所决定的。因为在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从2011年到2017年这7年期间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反不当竞争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是2019年4月23号之后才规定的。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由于新旧法衔接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我们无法在这个案件当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虽然我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我们也没有采用原审法院关于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而是采用了依照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获利这种方法来计算。在计算过程当中,我们当然考虑了权利人提供的经济专家的数据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当中,权利人提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照他的营业利润来计算损失,第二个是按照其销售利润来计算损失,第三个是根据侵权行为给他造成的价格侵蚀损失来计算,这三种计算方式得出的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
在本案当中,我们最后选择了以侵权人在2011年到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的香兰素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产品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销售利润数额作为损害赔偿数额。为什么采用这种方法呢?我们考虑到,因为销售利润是高于营业利润的,但是在本案当中低于价格侵蚀损失。我们取了一个相对中间的这样一个计算方法,这个计算方法我们认为是合适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在本案当中,本案的侵权人有比较严重的、恶劣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比较明显,恶性比较强,而且时间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第二,本案部分被诉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行为主要是从事侵权行为。本案当事人是目前国内香兰素的主要生产企业,他们之间在市场上展开了直接的竞争,由于侵权人进入市场,使得权利人产品的销售价格急剧下滑、国际国内市场份额这急剧下降。综合上述因素,我们就采用了以销售利润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产财经记者: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一直是确认难点,请问该案中的秘点是如何确认的?
朱理:如你所言,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的确定和证明是常见难点。一般来说,首先要由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秘点进行说明,这个说明不必然需要提供证据,重点是要说明秘点主要内容是什么,其跟该领域人员的通常信息和一般技能存在那些差别。如果权利人做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初步认为商业秘密秘点基本可以确定。然后就要由被诉的侵权人来证明秘点不成立,提供反证来推翻;如果不能提供反证予以推翻,那么秘点就可以确定了,这是一般的审查过程。
当然在很多案件当中,由于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很多的争议,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请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专家,或者请鉴定人来帮助确定技术秘密的秘点。本案当中除了有权利人对他的秘点进行解释和说明之外,也有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对我们产品秘点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