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2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悉,本案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三快公司、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送达了应诉材料,被告三快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金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10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三快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三快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了上诉;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辖终309号民事裁定,驳回三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4月20日,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
原告拉扎斯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三快公司和三快金华分公司:
1、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2、刊登、发布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饿了么”平台(包括“饿了么”网站,网址http://www.ele.me/home/;“饿了么”APP的系统开发者和运营者)。原告于2008年创建“饿了么”业务,以致力于用科技打造本地生活服务平台,推动了中国餐饮行业的数字化进程,将外卖培养成中国人继做饭、堂食后的第三种常规就餐方式。2018年4月,阿里巴巴联合蚂蚁金服收购“饿了么”,“饿了么”全面汇入阿里巴巴推进的新零售战略,拓展本地生活服务新零售的全新升级。三快公司系“美团网”、“美团外卖”等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的网站的经营者,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2012年3月14日,三快公司在金华市设立分公司,负责金华区域内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的“美团网”团购和外卖两大块经营业务。
2017年11月14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1﹚美团金华分公司在经营中,利用签订协议和“合作承诺书”的方式,约定如果入网商户只和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优惠后为2% (具体依照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如果商户违反约定,不和其独家经营而和其它“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开展经营,其会将服务费收费标准调高至6% (具体依照商家经营范围不同而各有不同),该行为存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的情况;﹙2﹚美团金华分公司存在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团外卖业务部的业务员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乙方(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这一补充约定。2016 年下半年,美团业务员为推广线上业务,在知道自己维护的商户同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删除其他外卖平台上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账号密码后,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这些手段胁迫商户放弃与其竞争对手合作。据此,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案涉双方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排除商户与原告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为推广线上业务,强制关停与原告“饿了么”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终止与原告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而与被告独家合作;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除被告外的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机会,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排除了原告等同行业竞争者的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快公司作为“美团网”和“美团”APP的经营者,系其金华分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益者,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三快公司应当为其金华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行为与地方性法规无法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直接将案涉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没有上位法律依据,且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存有错误,为何案涉排他性交易属于不正当竞争?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没有询问原告,也未给予被告辩驳和申诉的权利。被告不是侵权行为人,且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更不知悉行政处罚调查的详情。拉扎斯公司以此为依据认为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实质是独家交易或者是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并不违法,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说明了各行各业均广泛存在该类交易,很多法院的判例也确认该类交易行为系合法有效,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类行为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排他性交易并不会因行业不同而有别,商户对是否独家有选择权,选择了与“美团”独家交易,就意味着放弃了与其他外卖平台的交易。
第三,本案并不存在拉扎斯公司遭受损失的事实,即使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金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也不等同于拉扎斯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拉扎斯公司也并没有证明其相应的损失及其计算方式,因此,拉扎斯公司没有损失,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不适格的。在某一个具体商户与被告达成了排他性交易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拉扎斯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无论合同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保护并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各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和权利参与竞争为主旨,但绝非保护市场主体都能均等获利。虽然被告与某一商户达成了排他性交易,但是拉扎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也广泛存在与商户达成排除“美团”的交易,拉扎斯公司并未因此而丧失竞争权利和机会。
第四,退一步讲,假设拉扎斯公司存在其所谓的损失,该损失也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拉扎斯公司所谓的损失其实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并非排他性交易所造成的。若按拉扎斯公司所主张的观点和理由,拉扎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也与不计其数的商户达成排他性交易,同样也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调查拉扎斯公司排他性交易的签署和履行情况,以综合判断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独家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既未违反法律,也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独家交易本身及其履行应当合法有效,不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也不存在其所谓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恳请法院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驳回拉扎斯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综合原告拉扎斯公司的诉请和被告三快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具体分述如下: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三、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关于被告三快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拉扎斯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下附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