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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换主体规避义务,预先约定可作为惩罚性赔偿参考

2026-10-20 09:49来源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特许经营领域中,合同解除后擅自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纠纷多发。个别加盟商在取得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后,随即解除合同,通过变更经营主体规避合同义务,恶意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扰乱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该案裁判认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计算规则,为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对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路径作出有益探索,具有较强示范指引意义。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上海高院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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