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省局工作部署,聚焦网络经济、科技创新、民生消费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涉及传统线下经营乱象,更聚焦跨境电商、空中药房、幽灵民宿、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以及流量劫持、利用GEO技术操纵AI搜索结果、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新领域,体现了对新型、隐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规制。
案例一 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
经查,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跨境电商业务,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泳池机器人。2026年4月18日、20日,当事人从网络下载竞争对手深圳市某智能创新有限公司泳池机器人图片,上架至自有网站后,捏造自身拥有该图片版权,通过邮箱向跨境电商平台发出7封举报邮件,指控竞争对手店铺侵权。跨境电商平台据此将竞争对手商品强制下架1天,给竞争对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损害其商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利用境外电商平台规则实施商业诋毁的新型案件,具有“互联网+跨境”特征。当事人恶意滥用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以“维权”之名行“诋毁”之实,将本用于保护创新的投诉工具异化为恶意竞争的武器。执法人员未被“知识产权投诉”的表面合法性所迷惑,而是穿透表象,锁定“捏造版权—虚假举报—商品下架”的完整因果链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定性为商业诋毁并处罚。
案例二 深圳某交易有限公司实施流量劫持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在其APP中将URL Scheme设置为某支付软件,实施流量劫持。消费者在多个消费场景选择支付软件支付时,会出现弹窗询问是否跳转到当事人的APP,若用户确认打开则阻断支付软件正常支付链路,实施流量劫持,该行为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利用数据、技术手段,擅自篡改URL Scheme协议、干扰用户支付选择、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以往流量劫持多聚焦前台显性跳转、强制引流行为,对于后台代码篡改、协议冒用、隐性链路干扰这类无直观侵权表象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定性难、识别难、规制难的监管短板。本案通过完整证据链明确执法规则,即便无显性仿冒、无直接获利、无前台侵权界面,只要通过篡改专属网络协议、利用技术规则干扰合法服务运行、截留他人精准商业流量,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 深圳市某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某视觉科技公司未经授权,以“某外卖平台全国运营中心”“某外卖平台支付全国运营中心”等名义开展招商宣传。在办公场所装潢其标识门头并委托制作相关资料,包括“某外卖平台城市代理商业计划书”“某外卖平台服务商运营全案”等,通过社交平台向潜在代理商发布推广视频,其社交平台还发布“拥有某外卖平台广东代理招商权”等不实推文,欺骗、误导其他经营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经外卖平台授权,以“某外卖平台全国运营中心”“某外卖平台全国运营中心”等名义开展代理招商宣传,欺骗、误导其他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属典型“傍名牌”“搭便车”型虚假宣传,折射出本地生活服务招商加盟领域借头部平台流量“碰瓷”的乱象。当事人借某外卖平台生态热度虚构官方授权身份招商,通过门头装潢、招商物料、私域流量及公众号推文等多渠道散布不实信息,足以误导潜在代理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被欺骗、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至其他经营者,该案系我市适用新法新增条款查处的“误导其他经营者”第一案。
案例四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利用GEO技术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起开展GEO服务,其核心业务模式是通过一套系统性的技术手段和内容策略,干预AI大模型的自然生成结果,使搜索结果向付费客户品牌片面倾斜,帮助客户在AI搜索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当事人已形成标准化的GEO服务流程,构成“探测AI评价偏好→设计引导性提示词→生成并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宣传文案→多平台付费分发→系统监测优化”的技术闭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GEO技术操纵AI搜索结果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通过反向工程探测AI算法偏好,设计引导性提示词生成虚假文案并多平台分发,以“技术投毒”方式干扰AI搜索结果的客观性,为自身品牌获取不正当流量优势,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该案的查办,为AI时代运用新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规制提供了有益探索,也对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算法公正性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五 某公司经营“幽灵民宿”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经查,某公司通过不法中介在大鹏新区热门旅游景区虚假登记多个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址系捏造,线下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其后,利用上述执照在OTA平台开设线上民宿,民宿名称、地址及宣传图片(系AI合成)均为虚构。通过线上虚假房源吸引消费者下单,再将订单转包给本地真实经营的民宿,并从中赚取差价。消费者实际入住时才发现地址、环境与平台展示严重不符,所预订的为“幽灵民宿”。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OTA平台上虚构住宿产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评析
“幽灵民宿”异地注册、网络经营的模式极具隐蔽性,执法机关将碎片化投诉线索整合为完整、可查、可办的重大案件来源,精准锁定“幽灵民宿”这一规模化、链条化的新型违法经营模式,并顺藤摸瓜揪出虚假登记代办中介产业链条,打掉用于经营“幽灵民宿”的虚假登记主体16家,还将平台违法线索移交至有关部门,以点带面推动全链条整治,有力维护了民宿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六 深圳市某法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为普通法务咨询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均非律师,但与债权委托人沟通中存在业务员互称律师,称由律师团队为债权委托人撰写诉状的行为,实际由公司非律师人员撰写诉状;谎称可以调查到欠款人财产状况还款能力,实际并无查询途径;谎称接法院通知,声称80%的客户都要做财产保全,实际财产保全流程为起诉方自愿事项,法院并未要求债权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在经营现场悬挂摆放大量从淘宝网店购买的公司虚假荣誉锦旗、证书,并通过视频向债权委托人展示宣传,以此骗取信任招揽业务,受骗人数达180余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03185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法务咨询行业快速发展,部分不良法务咨询机构瞄准老年人“债权回收诉求急、法律知识弱、维权能力差”的特点,将老年群体列为重点欺诈对象,成为养老服务领域新的风险隐患。本案通过全面拆解法务咨询机构欺诈模式,精准戳破“虚假资质骗取信任、套路收费牟取暴利”行业隐性规则,对规范法务咨询行业经营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 深圳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用户在搜索平台检索时,搜索结果会展示当事人企业的相关推广链接,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条款,明确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列入商业混淆的范围。本案系新法施行后,深圳市适用该条款查处的首起案件,体现了新法对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效力。同时,本案对网络搜索推广中的关键词使用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有助于警示引导品牌流量运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八 深圳市罗湖区某优选超市店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经查,深圳市罗湖区某优选超市店未经品牌授权,在经营场所门头、店内装潢、购物袋等载体,以及线下两周年庆典物料中,大规模并列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某品牌文字标识及企业LOGO;在庆典活动现场谎称本次活动由某品牌集团主办,虚构不存在的“某品牌绿色食品深圳运营中心”主体身份,通过背景投影、宣讲话术、活动邀请函、宣传视频、PPT等多种形式面向到场两百余名中老年群体开展宣传,使广大中老年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某品牌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商业关联。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等,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仿冒央企品牌实施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精准锁定识别能力较弱、信赖央企品牌的中老年群体,依托其信息劣势实施误导,不仅攫取他人商誉,更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既回应民生关切、护航“银发消费”,也对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九 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与四川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约定为上述公司建设网站以推销相关商品。该网站的域名与知名公司四川英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域名高度相似,且当事人根据四川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网站内容完全仿照四川英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的页面设计、栏目设置、产品图片及内容简介等进行100%复刻开发,致使所建网站在域名主体部分、网页设计、内容等方面与四川英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高度近似。四川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因实施混淆行为被当地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按客户要求完全复制知名企业官网内容,为他人实施市场混淆行为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持,属于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500元。
案件评析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单独列为违法情形,本案是新法实施后深圳市查处的首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执法示范价值,也有力保护了企业创新和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案例十 深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经查,深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经销商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请求,同意分摊后者已为6名医院护士缴纳的相关技能培训费,由其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向经销商工作人员转账8400元,并以培训费发票入账报销。经查,该公司虽未与案涉医院直接发生业务往来,但其分摊培训费,系为借助经销商进入医院采购体系的能力和影响力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分摊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
当事人虽应经销商请求被动分摊费用,处于商业贿赂链条的辅助配合地位,涉案金额小、无违法所得,但以费用分摊手段谋取交易机会,仍触碰法律红线。执法部门既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又恪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深入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使当事人主动构建全新合规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实现从被动违法到主动合规的转变。
案例十一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APP账号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参与抽奖共计446人,中奖3人,奖品为每人6张面值10元的刮刮乐彩票;每张彩票最高奖金额为30万元,本次活动奖品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达180万元。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前,未公布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法定信息,且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法定上限。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方式,依法应当履行完整的信息公示义务,并严格遵守最高奖金额的法定限制。本案中,经营者以刮刮乐彩票作为抽奖奖品,执法机关以彩票本身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认定活动最高奖额度,明确了此类奖品的金额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促销行为具有清晰的规范指引作用。
案例十二 深圳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将其店内品牌汽车与其他品牌的汽车进行对比,宣传其“油耗更低”“动力更强”“操控更好”“整车更安全”,贬低对方品牌“EV受限”“油耗虚标”“技术落后”“自燃风险高”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证明上述海报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发布虚假的对比性宣传内容,贬低了竞争对手的商品,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汽车销售企业实施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件。当事人通过无佐证的对比海报,宣称自身更安全,贬低竞品EV受限、自燃风险高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借虚假对比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本案的查处,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互黑互踩”内卷式竞争乱象形成警示震慑,释放出整治恶意诋毁、遏制恶性内卷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引导行业回归良性竞争轨道。
案例十三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刷单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在网购平台开设3家店铺销售药品,平台显示销售规模巨大,但GSP进销存记录显示实际进货量远低于平台销售数据。经核,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运营刷单,虚构交易订单、交易金额,实施虚构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4266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空中药房”网络售药违法案例。此类纯线上经营主体依托电商平台跨店分散经营,线下无实体门店,违法手段隐蔽,电子证据易篡改、固证取证难度大。办案机关突破传统监管模式,联动电商平台协查,深挖电脑电子表格获取刷单关键证据,破解GSP系统表面数据迷惑,实现对线上药品经营数据造假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十四 某海鲜餐饮店“本地海胆炒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海鲜餐饮门店所处位置在深圳南澳景区,店外菜品展示图、店内菜单牌以及该店在团购平台上线的菜单中均标示“本地海胆炒饭”,而后厨冰柜存放的和实际使用的海胆原料为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胆黄冻块,含鸡蛋等配料,并非纯海胆,产地亦非深圳南澳本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产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案件评析
“南澳海胆”特指产于深圳大鹏湾海域的紫海胆,因海域生态原始,其肉质金黄、口感浓郁,且具鲜明深圳本土特色,进货价格显著高于普通海胆及海胆制品。涉案商家以其他产地的冰冻海胆制品冒充“南澳海胆”制作炒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对同类违法经营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十五 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某社交经营“某某香主收藏旗舰店”,通过网络直播口播方式,对所销售降真香(线香和粉)宣称具有降低脂肪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备对应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网络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其商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宣传案例。当事人借助电商直播流量,在直播间对普通香品进行功效类虚假宣传。直播带货场景下主播口播随意,企业疏于直播内容审核管控,极易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宣传风险。本案的查办,对网络直播经营者具有重要警示作用,督促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营销话术,杜绝虚构商品功效,对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