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透明度,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并购,市场监管总局今日正式公布第二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本次公布的3起典型案例涉及审查程序的适用、潜在竞争约束的判断、相关市场份额数据的采信等多种类型,涵盖了港口、药品、光伏等不同行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呈现执法机构在具体情境下的分析思路和判断标准,帮助各类经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要求,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透明度,推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现将相关案例予以公布。
1.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典型意义在于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当从拟设合营企业业务出发,全面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据此界定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业务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业务。如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应当适用非简易程序审查。
2.阿斯利康财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罗沙司他业务案
典型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对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判断,二是本案竞争分析中考虑了仿制药的潜在竞争约束。
3.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典型意义在于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当选择最能体现其竞争力的指标,使得市场力量的衡量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案例详情
典型案例1: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横向和纵向集中。申报人于2025年12月按简易案件申报。经查,因集装箱堆场服务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存在纵向关系,申报人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所占市场份额超过25%,应适用非简易案件程序。2026年1月,申报人按非简易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一: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港物流)。
合营方二: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城发)。
合营双方拟在临沂市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主要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山港物流、临沂城发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二、相关市场
经查,山港物流、临沂城发与合营企业均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存在横向重叠;山港物流关联方从事集装箱堆场服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商需要采购集装箱堆场服务,存在纵向关联。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在货物流通环节,货物运输代理商根据发货人或收货人等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运输、提供相关辅助性服务并收取报酬的综合性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内或码头周边地区,主要提供整箱货运的交接、存储保管、维护、编排配载并办理装卸等服务。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集装箱堆场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青岛港区。
三、竞争分析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在2024年中国境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市场,山港物流的市场份额为0—5%、临沂城发的市场份额为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0—5%,合营企业预估市场份额为0—5%。集中后实体面临有效竞争约束,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
(二)集装箱堆场服务(纵向上游)。
在2024年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山港物流关联方的市场份额高于25%,临沂城发、合营企业均不从事相关业务,交易未改变相关市场结构。
从纵向关系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在海运产业链条中的话语权较弱,代理服务商、堆场服务商均按照船公司安排行事。尽管集中后实体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市场份额较高,但其无法决定对哪家代理服务商提供或拒绝提供堆场服务,不具有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同时,本案合营企业拟经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集装箱量不到山港物流关联方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集装箱吞吐量的1%,如拒绝向其他代理服务商提供堆场服务,将造成堆场资源的极大闲置与浪费,集中后实体没有实施原料封锁的商业动机。
综上,本项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当从拟设合营企业业务出发,全面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据此界定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业务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业务。如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应当适用非简易程序审查。本案中,申报人首次以简易案件程序申报,仅界定了其自身从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市场,且合营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低于15%。经查,山港物流关联方从事集装箱堆场服务,与合营企业从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存在纵向关联,应当界定集装箱堆场服务,且山港物流关联方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的份额超过25%,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此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非简易程序审查。
典型案例2:阿斯利康财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罗沙司他业务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混合集中。申报人于2025年2月按简易案件申报。经查,因目标业务中国罗沙司他业务部分资产交易前并不由本案收购方控制,本案不属于“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情形,且目标业务中国罗沙司他业务2024年在中国境内抗肾性贫血药市场份额超过25%,应适用非简易案件办理程序。2025年5月,申报人按非简易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阿斯利康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
被收购方:中国罗沙司他业务(以下简称目标业务)。
股权出让方(非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珐博进公司(以下简称珐博进,根据下文语境也包括其相关子公司)。
阿斯利康和珐博进签署协议,约定阿斯利康向珐博进收购其中国罗沙司他业务,包括合营企业北京珐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珐利康合营企业)以及相关资产。交易前,珐利康合营企业由阿斯利康和珐博进共同控制,相关资产由珐博进单独控制。交易后,合营企业及相关资产均由阿斯利康单独控制。
二、相关市场
经查,目标业务主要从事罗沙司他药品业务,具体用于慢性肾病引起的贫血治疗。阿斯利康与目标业务不存在横向重叠、纵向关联或相邻业务关系。根据引起贫血病的不同原因,不同类型抗贫血药分别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本案涉及的罗沙司他属于低氧诱导因子脯氨酰羟化酶抑制剂(HIF-PHI)的一种,与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铁剂等,均可用于治疗肾性贫血,相互替代性较强。因此,本案将抗肾性贫血药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不再细分。本案中,抗肾性贫血药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三、竞争分析
在2024年中国境内抗肾性贫血药市场,目标业务的市场份额为40—45%,但分析认为,交易不会对中国境内抗肾性贫血药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相关市场新进入者活跃。目标业务生产的罗沙司他是一种原研药,但专利独占权已于2024年6月到期,大量仿制药将持续进入相关市场。目前,已有包括齐鲁制药、石药集团在内的16家国内制药企业获得罗沙司他仿制药的上市许可批准,其中多家企业的仿制药已于近期成功进入市场。此外,其他抗肾性贫血药也有多个新的上市许可获通过。这些新进入者短期内将对目标业务施加有效竞争约束。二是本次交易没有改变中国境内抗贫血药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除目标业务外,阿斯利康自身没有从事抗贫血药业务,本次交易没有带来市场增量。同时,根据阿斯利康与珐利康此前达成的商业合作协议,阿斯利康已在本次交易前控制爱瑞卓品牌罗沙司他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营销。交易前爱瑞卓品牌罗沙司他的生产虽然由珐博进控制,但该生产主要也由阿斯利康营销需求决定。阿斯利康在交易前已取得爱瑞卓品牌中国罗沙司他业务的相关专利排他许可,并对后者生产和供应施加影响,交易后将继续延续目标业务现有的运营模式。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对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判断。申报人首次申报时,以“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为由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经查,虽然目标业务中的合营企业在交易前由交易双方共同控制,但目标业务中的部分生产设施以及专利权等由珐博进单独控制。因此,本案不属于“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情形,且目标业务市场份额超过25%,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二是本案竞争分析中考虑了仿制药的潜在竞争约束。本案中目标业务生产的罗沙司他是一种原研药,尽管市场份额当前较高,但其专利独占权已于2024年6月到期,大量仿制药即将进入相关市场,这些新进入者短期内能够对目标业务施加有效竞争约束。
典型案例3: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横向、纵向集中。申报人于2026年年4月申报。经查,集中双方在本案主要涉及的上游全球太阳能单晶硅片市场,中游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市场,下游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在集中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游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市场和下游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市场市场份额之和均小于15%,适用简易案件办理程序。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中环)。
被收购方: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道新能源)。
TCL中环和衢州智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道)等签署协议,约定收购一道新能源部分股权。交易前,衢州智道单独控制一道新能源。交易后,TCL中环取得对一道新能源的单独控制权。
二、相关市场
经查,TCL中环与一道新能源均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务,存在横向重叠;TCL中环从事的太阳能单晶硅片业务(上游),与双方均从事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中游)、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务(下游)存在纵向关联。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太阳能单晶硅片、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太阳能单晶硅片是一种具有基本完整的点阵结构的晶体,是一种良好的半导体材料,用于制造半导体器件、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单晶硅片具有使用寿命长、光电转换效率高的优势,目前已成为太阳能电池片的主要原材料。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是指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能电池片。与非晶硅太阳能电池相比,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具有对太阳辐射光谱区域敏感、转换效率高、低衰减和性能稳定等特点。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是指以硅片为衬底、具有封装及内部连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不可分割的最小太阳能电池组合装置。
本案中,太阳能单晶硅片、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境内市场。
三、竞争分析
(一)太阳能单晶硅片(纵向上游)。
在2024年全球太阳能单晶硅片市场,TCL中环与一道新能源的市场份额均低于25%,集中后实体面临有效竞争约束,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封锁的能力。
(二)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横向重叠、纵向中游)。
在2024年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市场,TCL中环与一道新能源的合计份额小于5%,集中后实体面临有效竞争约束,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及客户封锁的能力。
(三)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在2024年全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市场,TCL中环与一道新能源的合计份额小于5%,集中后实体面临有效竞争约束,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
综上,本项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当如何确定最能体现其竞争力的指标。市场份额是衡量经营者市场地位和市场力量的核心量化依据,计算指标的选择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竞争分析的准确性和审查结论的可靠性。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选择最能描述其竞争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为计算指标;根据行业属性和市场特征,市场份额也可以采用销售量、产量、产能、保有量、探明储量等进行计算。市场份额的计算指标并非固定不变,而应因行业而异、因案而异,关键在于能否真实体现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本案审查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行业调研和企业走访发现,出货量是光伏行业衡量企业市场地位和市场力量的重要指标,是行业普遍遵循的统计口径与惯例。出货量主要衡量企业从生产端到渠道端的产品交付能力,真实反映产品进入市场并被下游接受的实际情况,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以此为准衡量市场力量,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要求申报方将计算指标由产量改为出货量,并重新进行统计、计算和分析,认为本项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终作出无条件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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