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直播打赏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构成无权处分
2025-08-26 11:25来源于
刘某与陈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2日协议离婚。某科技公司运营某网络直播APP,李某为该直播平台主播。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陈某先后通过该直播平台向李某打赏40余万元。刘某主张二人实际建立了网络情侣关系,违背公序良俗,陈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婚内财产,某科技公司及主播李某取得打赏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李某向其连带返还410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