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李剑: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五五规划把“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五五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改革举措、工作机制等,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保护,促进高效转化运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实施方案》秉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明确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回应未来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民事司法保护,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形成保护合力;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积极营造创新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权利保护边界。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权利边界和权属相对复杂,保护规则亟需明确。《实施方案》立足国内科技创新加速推进的实际,对“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均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坚持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依法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各类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统筹发展与规范,稳妥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依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人工智能有益安全公平发展。
三是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实施方案》对标对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的“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标,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强化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重点培育精通法律、熟悉新兴领域技术特点的复合型审判人才,为更加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奠定坚实的专业化基础。《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机制,充分发挥“一张网”、“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新兴领域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持续为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关注当前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以公正高效司法,有力服务和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问:请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剑: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侵权损害判赔力度明显加大。自2021年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18亿元,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好用管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修订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司法解释第六条将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规定。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在今天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恶意侵权人赔偿金额20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主张,有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
二是细化了基数的计算方法。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为计算基数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完善,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和贯彻,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以最强威慑打击严重侵权,以最实举措落实严格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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