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作为“第三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座谈会”主办者之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25年11月,以司法研究为中心,努力做“实践导向法学教育示范者,学研产相结合的引领者”。目前中心工作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积极探索中国审判学学科建设,特别是课程体系建设;二是加快“法学智能体联合实验室”建设,切实赋能数字司法、知识产权学等领域的学研产深度融合。
作为中心主任,是我主动转换赛道离开法院后的另一个学术头衔。座谈会上,将我组织出版的两本书《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判解示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作为会议资料送给参会代表。李雪主编看后,希望在《知产财经》发表。我欣然应允,因为也想让自己的想法与同仁分享,我一直认为,交流过程就是知识累积过程,也是知识产权共同体形成过程。
又认真读了这篇不长不短的《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判解示例》代序,放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即明确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以及“两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背景下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以上文字,权作“代序”之代序了。

这是一个不可辜负的伟大时代!适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党中央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决定。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发展新质生产力,无疑是重中之重。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此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已经为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擘画了蓝图。重庆法院坚持“知行合一”,持续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深刻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系统谋划、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24年6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交流与合作协议,为中国更好地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再铺一块基石。本书精选重庆各级法院6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出版,不仅是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司法能力的具体举措,也是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故事的生动实践。
一、人民法院审判事业步入案例时代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着悠久的成文法历史和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早在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卿子产即“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成文法传统自此形成,并源流于今。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今,我国法治事业的追求已经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转变,把“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也是审判事业的终极目标。可以说,生成合乎法治的案例已然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追寻和归宿。
司法案例无疑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最直接、最生动、最鲜活的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生动比喻,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法律体系,不仅人民群众期待法律的通俗化解读,人民法官也需要法律适用方面的支持和指引。司法案例恰似从“法言法语”的专业化语境通向“通俗易懂”的生活化语境的一叶渡舟,也是照亮抽象法律语言模糊边界的一盏微灯。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些经验包括“对时代必然性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共有的见解”。承载着法官同胞先见的司法案例,对于我们进一步探寻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善与正义,是不可或缺的宝贵经验。
成文法制度并不排斥案例,相反,案例是成文法制度的重要补充。人民法院很早就开展了司法案例工作,发展至今已蔚然成风。最高人民法院自:1983年起开始在法院系统内部以文件形式发布案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参考借鉴。一项研究显示:审判实践中曾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下简称《公报》案例)的法官比例高达51.4%。《公报》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事实上的拘束力”,发挥着指导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指导性案例49批、279件,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分散在12个不同批次中,总计39件。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截至目前,共收录案例5509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做出裁判。可以说,“以案释法、援例断案”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理念共识和行动自觉。
二、知识产权审判尤须加强案例参考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抽象性,需要借助具象的司法案例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人民法院在构建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方面既有强烈的内在需求,又有良好的基础条件。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法律规范的抽象性、自由裁量权的宽泛性等诸多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对案例参考的需求较之其他传统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更加迫切。另一方面,基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集中化程度相对较高,为构建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提供了有利基础条件。目前,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建设已经走在中国案例参考制度建设的前列。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初步探索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刊登或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形成了两套并行的知识产权案例参考体系。一套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为中心的主动建构型案例体系;另一套是以《公报》案例、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其他案例为中心的自生自发型案例体系。主动建构型案例体系由于建立时间晚、案例数量少,发挥的作用目前还较为有限;而自生自发型案例体系因由来已久、案源广泛,反而影响更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一种制度性法律文化。经过10余年的积累和发展,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已经产生了大量的、不同层级的典型案例,成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中的“主角”。重庆法院此次选编的6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既有纳入指导性案例的,也有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同时有不少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还有重庆法院的“地方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们期待以此微举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参考制度建设添砖加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化特征,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我们既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也要放眼域外、积极借鉴域外优秀司法案例。在坚持国际化视野方面,既要大胆地“引进来”,也要自信地“走出去”。此次我们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出版发行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就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法治文化自信,面向世界阐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念规则,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案例话语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三、伟大时代期待伟大判决
司法案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人民法院创造伟大判决,形成经典案例,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努力创造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企盼、引领规则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伟大判决应当成为每一名人民法官的光荣与梦想。
伟大判决的创造,有赖于优秀法官。优秀法官需要具备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进步的深刻洞察能力,需要具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和精湛的文书写作能力。伟大判决、优秀法官、洞察力和优秀庭审文书密不可分,优秀法官是创造伟大判决的决定性因素;创造伟大判决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其核心场域是庭审、实现载体是裁判文书;优秀法官就是在不断提高法律理论素养和庭审锤炼、文书历练过程中养成的,优秀文书、优秀庭审应是优秀法官的标配。优秀法官办案,就是裁判前众筹其他法官智慧,尤其是注重参考最高法院发布的入库案例;就是裁判时注重释法说理,打造胜败皆服优秀文书;就是裁判后注重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撰写典型案例。一言以蔽之,优秀法官始终与案例相伴,是已有典型案例的参考着,更是新的典型案例的创造者。
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充满做出伟大判决的机遇。知识产权法是一门相对新兴的部门法,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发展完善空间,甚至不乏一些未充分“开垦”的领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科技而生、循科技而变。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中挑战与机遇并存。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人民法院必须完美解答的重大时代命题。以司法为剑,“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是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官的责任和担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具备变革意识和前瞻思维,大胆且智慧地对旧有的司法裁判进行修补、更新,确立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环境和趋势的法律规则,用一个个鲜活的判决,助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伟大判决可能就“藏”于其中。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期待伟大判决。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成长经历了“被动移植—能动转化—主动建构”的历史过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在“主动建构”过程中要有担当、有作为,要敢于、善于做出伟大判决,以伟大判决展现司法制度自信、法治文化自信,并通过伟大判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此外,我国已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知识产权案件资源优势为我们创造知识产权伟大判决提供了“沃土”。但是,在打造标杆案例方面,我们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要更加关注案件办理质效,更加集中精力精审疑难复杂案件、涉及跨国公司和跨境贸易的案件,勇于瞄准国际前沿和先进规则,做出更多在国际上具有引领性的司法裁判”。
我们编辑出版《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判解示例(汉英对照)》,就是秉持鼓励知识产权法官做出伟大判决的初心。我相信,只要我们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重要指示,积极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明确的“严格保护、公正司法、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就一定能不辜负这个伟大的时代,产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伟大判决!可以想象,在有限的法官职业生涯中能够创造一份恒久流传的伟大判决,将是一件多么令人喜悦和欣慰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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