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月5日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 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附判决书:
许常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陈锦川:从“爱国者”商标侵权案看商品类似性判定的“形”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