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就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与上海Z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政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
这起涉“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是今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施行后,全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首例涉花博会知识产权案件。
“崇明大米”地理标志遭侵权,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
近日,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向行政机关举报,称上海Z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大米,在其包装产品上标识“崇明大米”字样,并在花博园北1入口处花博会特许农产品主题店内销售,其所用标识涉嫌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
6月22日,经相关行政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花博会现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上海Z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在大米产品上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保证不再侵犯申请人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上海Z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约定,将向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支付违约金1万元。
当日,当事人共同向上海杨浦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上海杨浦法院花博会巡回审判点审判人员现场指导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法院在线受理。经对行政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当庭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