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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脸”地名?原告: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2020-04-11 00:00来源于 知产北京 张航
诉争商标具有商标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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