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严惩加盟业态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明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构建路径
——乐某博士有限公司诉上海超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乐某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博士公司”)依法享有“乐某”“LE**”等第41类教育服务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知名度在世界范围内极高。同属乐某集团的乐某教育公司曾授权案外人西某亚公司分销产品、开设校外活动中心,西某亚公司又授权上海超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某公司”)在校内销售乐某教育产品,合同明确禁止超某公司使用“乐某”相关标识宣传招生。
2015年至2022年,超某公司违反约定,以“乐某教育”“乐某课程”为卖点,按单店三年12万元的收费标准招商加盟,形成覆盖全国200余家门店的网络。其官网备案名称含“乐某加盟”,官网、官微大量使用“LE**”“乐某教育”标识,加盟门店在门头、背景墙等显著位置使用涉案商标。期间,超某公司及其加盟商多次收到西某亚公司禁止提示,虽出具整改说明,但未实际停止侵权。
乐某博士公司以商标侵权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超某公司及其加盟商赔偿损失。超某公司辩称已获授权、使用系指示性使用;加盟商称获超某公司授权且乐某博士公司知情。
裁判结果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某公司及加盟商突出使用涉案标识,远超指示商品来源限度,易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且符合惩罚性赔偿标准:一是主观恶意突出,多次收到禁止提示仍持续侵权;二是侵权情节严重,持续7年、覆盖200余家门店,以“乐某”商标为核心招商获利巨大;三是后果严重,部分门店突然关闭损害消费者权益及乐某品牌价值。因超某公司拒绝提交财务证据,人民法院按200家加盟店、每家收取12万元加盟费,确定侵权获利基数2400万元。
综合恶意程度、情节后果等,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结合原告诉请,最终判决:停止侵权;超某公司赔偿乐某博士公司经济损失3500万元,加盟商在百余万至数百万元间承担连带责任;超某公司赔偿维权费用35万元,加盟商在数千元至十数万元间赔偿,超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某公司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青浦区人民法院回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在裁判中明确一揽子处理加盟方及全部加盟商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落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权益的典型实践。在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遏制严重侵权的重要手段。
本案围绕“主观恶意-情节严重-赔偿计算”路径,对于“假授权、真侵权”等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或反复发生、影响恶劣、不配合诉讼等具有明显侵权客观危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根据侵权获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构建体系完善的商标保护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