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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平台优惠券并实施反复挽留弹窗,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本案审理的亮点有二:一是首次认定互联网平台优惠券的样式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对他人实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对设置强制跳转、挽留弹窗的互联网“老大难”问题作出规制,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作为该行业内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商业道德,明确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擅自使用互联网平台优惠券样式及实施反复非必要挽留弹窗构成不正当竞争

——仿冒平台优惠券及实施挽留弹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分发的优惠券包装、装潢,若经使用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及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互联网平台优惠券包装、装潢的,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施反复非必要挽留弹窗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适用上,应从其行为手段和表现形式出发,充分考量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各要件。如未落入互联网专条的规制范围,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基本案情

  两原告共同运营某互联网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享有合法权益。三被告是“神某特权”“神某卡”APP及网站的经营者。三被告在某互联网平台中的付款页面以及“蜂巢”“怪兽充电”等小程序的广告位中投放话费优惠券。

  该优惠券使用蓝底白框加黑色大字体,与某互联网平台的官方优惠券样式高度近似。优惠券以大字体显著颜色字样标明“话费充值券包”“100元”,提示用户当日有效并辅以“立即领取”按钮,下方的“规则”中未明确提示该券包的具体用法,只载明了详细规则以活动页面为准等内容。

  用户完成购买后,还会弹出类似优惠券页面,同时附有倒计时支付机制等。用户点击退出该优惠券后,仍会再次弹出前述相同或类似的优惠券页面,经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由于受到大量投诉,两原告对三被告的充值活动采取屏蔽措施。随后,三被告频繁变更话费充值券包页面网址以逃避监管。

  两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主张某互联网平台优惠券以蓝色为整体背景色,在上端显示有白色券包矩形方框,其中有黑色字体、券类型及券价值和蓝色按钮,该页面组合的券包界面样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三被告使用与上述样式近似的优惠券,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被告实施强制跳转、挽留弹窗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并扰乱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互联网行业是民营企业集聚地,平台经济则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两原告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既是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也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案审理的亮点有二:一是首次认定互联网平台优惠券的样式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对他人实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对设置强制跳转、挽留弹窗的互联网“老大难”问题作出规制,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作为该行业内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商业道德,明确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此外,该案还通过诉前行为保全,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即有效制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保护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也及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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