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案例 > 案例报告 >正文

附判决┃国内首起游戏行业横向垄断案:联合抵制高额返利渠道不构成横向垄断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本案中,《弹弹堂》游戏的开发方与多个游戏运营平台分别签订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形成了《弹弹堂》游戏服务市场。从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的内容以及各方运营游戏的实际情况来看,都不存在对于前述游戏服务市场的划分。《弹弹堂》手游版的核心在线PVP对战、PVE副本及社交玩法,需要联网登录服务器,因此只要是经授权运营游戏的平台均可以吸引全部玩家进行游戏,无需划分区域,而跨平台玩法仅是基于跨平台联机的技术与联机机制,打破平台壁垒,让登录不同设备或平台的玩家联机、数据互通,从而扩大玩家社交圈、延长游戏生命周期的玩法机制,其本身并不具有划分市场经营区域的作用,也即原告云某公司的平台即使没有开通跨平台玩法,也并未被排除出游戏运营市场。因此,上海知产法院认定,五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划分市场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某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某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某公司”)、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某公司”)(以下合称“五被告”)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划分市场协议或联合抵制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驳回云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云某公司是“快玩”游戏平台的开发运营者,自2014年起负责涉案游戏《弹弹堂2》在快玩平台渠道中的运营。被告一第某公司和被告二前某公司既是涉案游戏的研发方,亦是自有渠道上涉案游戏的运营者。被告三多某公司是“7K7K”游戏平台的开发运营者,负责涉案游戏在7k7k渠道中的运营;被告四黑某公司是“51游戏”平台的开发运营者,负责涉案游戏在51渠道中的运营;被告五四某公司系“4399”游戏平台的开发运营者,负责涉案游戏在4399渠道中的运营。

  2023年5月,第某公司以“快玩”游戏平台存在高额返利行为,导致部分合作平台流失大量核心付费并引发核心用户群体投诉为由,暂停了“快玩”平台的跨平台活动玩法。

  2024年6月,第某公司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向黑某公司、多某公司征求是否恢复“快玩”平台的跨平台玩法的意见。同日,黑某公司、多某公司和四某公司均在各自官网发布公告,表示不会再度与某玩平台进行跨平台合作。

  原告云某公司据此主张,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弹弹堂》游戏运营市场竞争的效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五被告停止、联合拒绝恢复原告游戏平台玩家的跨平台玩法的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焦点一:五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划分市场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

  划分市场协议是指竞争者之间为消除竞争达成的划定彼此经营区域或分配销售产品限额的协议行为,包括划分地域市场、划分用户(消费者)市场和划分产品市场等。

  本案中,《弹弹堂》游戏的开发方与多个游戏运营平台分别签订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形成了《弹弹堂》游戏服务市场。从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的内容以及各方运营游戏的实际情况来看,都不存在对于前述游戏服务市场的划分。《弹弹堂》手游版的核心在线PVP对战、PVE副本及社交玩法,需要联网登录服务器,因此只要是经授权运营游戏的平台均可以吸引全部玩家进行游戏,无需划分区域,而跨平台玩法仅是基于跨平台联机的技术与联机机制,打破平台壁垒,让登录不同设备或平台的玩家联机、数据互通,从而扩大玩家社交圈、延长游戏生命周期的玩法机制,其本身并不具有划分市场经营区域的作用,也即原告云某公司的平台即使没有开通跨平台玩法,也并未被排除出游戏运营市场。因此,上海知产法院认定,五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划分市场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

  焦点二:五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联合抵制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

  联合抵制协议是指经营者各方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者或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交易的协议。联合抵制交易作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本质上系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合谋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除了共同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协议外,通常还需要通过联合上、下游经营者的纵向安排来保障或者强化联合抵制竞争对手这一反竞争效果的实现。

  本案中,上海知产法院对五被告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被告第某公司基于原告云某公司由来已久的高额充值返利行为以及其他合作平台核心用户的投诉,取消原告快玩游戏平台跨平台活动玩法。对于该行为,因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同样是游戏运营平台的其余被告参与了该取消行为,可被视为是基于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的单方履约行为,其后果应当在合同法框架内予以评判。

  第二,被告第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了其余三家游戏运营平台关于是否恢复快玩平台的跨平台玩法的意见,该三被告在同一日发布公告回应称不同意恢复。该行为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告游戏平台的竞争力,属于联合抵制行为,但是不构成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理由如下:

  1. 原告云某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商采取高于其他竞争者的返利折扣,使得原告平台的游戏玩家可以用极低的价格获得其他平台玩家需要花费数倍价格才能获得的同等游戏装备,导致不同渠道玩家之间无法在跨平台活动中公平竞技,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游戏平台经营者的利益;

  2. 被告第某公司、前某公司作为《弹弹堂》游戏的开发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规范包括原告在内的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行为,响应游戏玩家投诉,平衡游戏环境,两被告在收到玩家投诉后向原告发出过警告,但原告未能及时调整;

  3. 跨平台玩法仅是增加游戏受欢迎程度的一个机制,本身不会产生限制原告进入游戏运营市场的效果;

  4. 其余被告虽然联合抵制原告加入跨平台玩法,但并未就开展跨平台玩法的具体规则,如折扣数值、运营主体等,达成协议。

  第三,被告前某公司向原告发送《提前终止协议通知》终止了双方的合作。该行为系游戏开发方的解约行为,同样应当在合同法框架内予以解决。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定,五被告的被诉行为亦不构成联合抵制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未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附判决:




......



扫码获取判决书


本文共计3544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附判决┃惩罚性赔偿5000万元!最高院改判涉“高炉煤气净化”技术秘密纠纷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