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不乱买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本案中,原告是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时尚公司)与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乱买公司)。不乱买公司开发了“不乱买时尚海淘软件”用于网站运营。闪亮时尚公司也开发了网站运营软件。
不乱买公司认为,闪亮时尚公司的相关代码文件使用了不乱买软件的源代码,侵害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闪亮时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网页仅有前端代码明确使用了开源代码,原告主张权利的是其后端代码。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GPL3.0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涉案权利代码并无拘束力。
在二审中,被告上诉称原告的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根据GPL3.0协议开源传染性的例外条款对“聚合体”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意义和启示
最高院的在该案中的二审判决引用了GPL.v3开源协议中对开源传染性的例外条款。突出体现了基于对程序之间关系的深入分析、综合判断涉案程序是属于“衍生产品”还是“独立程序”的总体思路。这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涉开源协议相关案件审理理论和方法的进步,也更符合开源社区和其他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思路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