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对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DHC“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商品网页上发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浴后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DHC“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的浴后SPF值为14,不具备防水性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SPF50+”、“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决定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眼查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为日本化妆品“DHC”关联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人民币。
附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257号
当事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000400348855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752489232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路1578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吉田嘉明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DHC”品牌系列化妆品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网址:https://mall.jd.com/index-9580.html)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商品网页上发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
经核实,上述“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类别:防晒类、祛斑类,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口字J20151015。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浴后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
2.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起,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网址www.dhc.net.cn)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网页上发布了“DHC紧致焕肤防晒凝露SPF50+PA++++”、“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起,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网址www.dhc.net.cn)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2支组”商品网页上发布了“成膜迅速……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
经核实,上述“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类别:防晒类,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口字J20180803。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的浴后SPF值为14,不具备防水性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SPF50+”、“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发布上述网页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京东DHC官方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内容截屏打印件、“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网址www.dhc.net.cn)ICP备案信息截屏打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为京东DHC官方旗舰店、“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的经营者、广告主;
证据组二:当事人提供的京东DHC官方旗舰店(网址:https://mall.jd.com/index-9580.html)140515412397订单号交易快照打印件、“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网址www.dhc.net.cn)20201223-905781订单号交易快照打印件、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用于证明当事人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证据组三:当事人提供的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检验报告,用于证明当事人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提供的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防水功效检测委托说明》、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的《关于接受并认可“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防水功效检测结果的说明》,用于证明当事人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组五:2021年3月22日《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京准通服务协议及充值记录复印件、神马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证据组六:2021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事实、经过、动机等;
证据组七: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本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1〕1520210002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在广告中对商品功能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0元。
当事人上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列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共计罚款:350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