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推荐数据刷量服务构成虚假宣传
——涉网络文学网站刷量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文学网站的月票、推荐票等属于经营者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能够客观反映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并激励作者不断创作优质作品。为特定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推荐数据的刷量服务,使推荐数据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相分离,导致部分作品不正当地获取榜单排名优势并从中获利,而优质作品面向读者的渠道受到阻碍。
此类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经营“某中文网”等知名网络文学网站。为了解读者对作品的喜爱程度,两原告对作品设置了分类排行榜单,实时统计作品月票、推荐票等推荐数据。读者可根据作品推荐数据选择热门作品进行阅读,两原告也可依此作出作品推荐、作者签约、广告投放等经营决策。为确保作品推荐数据的客观性,两原告通过技术措施对推荐数据提升异常的作品进行筛查。
被告缪某某等通过网络途径为两原告网站的作品提供推荐数据有偿刷量服务,利用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虚假提升特定作品的推荐数据,使其在分类推荐榜单中位居前列。同时,各被告还刻意规避两原告预设的异常推荐数据筛查措施。
两原告认为,各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作品推荐数据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干扰两原告对“某中文网”等网络文学网站的正常经营。同时,作品推荐数据失真也会影响读者的阅读选择,侵占其他作者通过创作高质量作品获得收益的机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是衡量作品受欢迎程度的重要依据。借助作品推荐数据,两原告建立了以读者喜爱程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作品排名体系,既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也为读者的阅读选择提供参考,并激励作者不断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
各被告为特定作品提供推荐数据刷量服务,实质上是将推荐数据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相分离,虚假提升部分作品的推荐数据和榜单排名,不正当地增加其曝光度和交易机会。
这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组织虚假宣传的规定,将导致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失去应有功能,使优质文学作品面向读者的渠道受阻,损害两原告的经营利益以及作者、读者追求优质作品的共同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持续提升,各类优质互联网平台纷纷涌现。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客观真实的数据资源是其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以网络文学网站为例,作品推荐数据是最能直观反映其作品价值的可视化评价标准。
针对作品推荐数据的刷量行为不仅干扰网络文学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也阻碍广大读者获取优秀文学作品,损害作者持续创作优秀作品的积极性,破坏互联网平台乃至互联网产业整体的有序发展。本案通过对作品推荐数据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有助于营造高效、有序的互联网营商环境,为互联网平台创新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