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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所谓“中用权抗辩”的司法探索

2021-07-30 15:03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中,被诉侵权人实质上提出了所谓“中用权抗辩”,即主张尽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已被删除的原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不落入各原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故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该案所涉及的所谓“中用权抗辩”问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修正《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增加“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这一修改方式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目前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制度比较,考虑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保护的平衡,认定在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仍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但可以视情酌减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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