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创新不易,守护创新成果更难。随着技术竞争加剧,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和研发人员都遇到过成果归谁、技术能否带走、合作中如何防风险等现实难题。
天津三中院“津知讲堂”梳理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力求以案释法、以案促防,帮助创新主体识别风险、规范管理、依法维权。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作为某网络社交平台运营者,投入大量资源制定账号“专有使用”“不得转让”等管理规则,积累了用户资源和市场信誉,衍生获得了数据流量、产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作为被诉系列网站的备案/运营主体、被诉自媒体账号的认证主体,共同提供了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交易服务。
原告主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及竞争秩序造成了巨大损害,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第一,三被告确实存在实施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挂售、推广、代为发布、居间磋商、账号交易担保与资金担保等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
第二,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及所代表的用户资源,已成为原告A公司通过长期投入、运营等合法正当商业经营行为获得的稳定商业资源,原告应就此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第三,被告的经营模式依托于原告的用户资源,属于利用原告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第四,被告提供用户资源等数据要素交易服务的行为,无论从经营者利益还是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分析均具有可责性,违反诚信原则且不符合特定商业领域行为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法院保护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本案从头部社交平台网络账号入手,研究数字要素流通中行为的司法规制,确定平台对用户账号享有可保护的竞争性利益,坚持适中、多元的商业道德评价,从实现经营者利益、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秩序多重价值平衡的角度,认定提供平台账号交易服务行为的不正当性。
本案确立了数据要素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规则,对于构建数据经济中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典型意义,展现了法院在国家激发数字经济新形式下不断探索数据要素权益保护进路、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决心,为数据知识产权经济活力乃至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的新质生产力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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