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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舰店用影射对手的方式“抢生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11-13 09:46来源于 人民法院报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混淆行为的实施主体涉及商品经营者以及直播服务机构,手段上突破了传统标识模仿的单一模式,转而通过话术设计、场景布置等更具隐蔽性的方式制造产品关联性假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正是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设置的法律屏障,法院应当紧扣“是否产生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商品关联度、受众认知特点、行为具体场景等要素综合认定。其次,B公司在其店铺发布声明诋毁A公司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该些权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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