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案例 > 案例动态 >正文

科创板上市前夕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还是商业诋毁?

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发送警告函时以当时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提起维权诉讼等情况,并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发送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判断

——涉“光激化学发光均相免疫分析技术平台”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发送警告函时以当时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提起维权诉讼等情况,并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兴公司的核心产品为“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盒”。被告某阳公司系被告某美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两被告的主要产品为“光激化学发光均相免疫分析技术平台”(以下简称“LICA技术平台”)。

  2019年4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及其股东发送侵权警告函(以下简称“402警告函”)称:员工程某从被告某阳公司处离职后任职于原告,将其掌握的LICA技术平台的相关商业秘密擅自披露给原告用于研发均相免疫分析产品。程某及原告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年6月5日,被告某阳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将原告及程某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程某向某兴公司披露了涉案商业秘密,某兴公司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判令某兴公司和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本案诉讼发生时,前述案件仍在上诉中。

  2019年10月12日,两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的潜在客户瑞某公司发送警告函(下称“1012警告函”),称原告某兴公司所生产的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涉嫌侵犯两被告的专利权,要求瑞某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许诺销售等行为。发函前,被告科某公司已就该侵权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系滥用警告函的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3,500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发送警告函时以当时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提起维权诉讼情况等,并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已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402警告函”所涉商业秘密侵权判断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涉嫌侵权事实的基本判断能够达到已获一审判决认可的程度,足以说明被告在发送“402警告函”时,对原告及其股东程某侵害商业秘密的事实判断具有一定的准确性,达到了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关于被告在“402警告函”中声称“程某及原告涉嫌构成商业秘密罪”是否系虚假信息,法院认为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选择民事或刑事途径进行维权,且函中使用了“涉嫌”的措辞已显谨慎态度。

  关于“1012警告函”,被告在发函之时所依据的均为当时有效的专利权,并在函中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提起维权诉讼情况,列出了产品对比图,也已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亦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产替代”关键领域体外诊断技术,案发于被告在科创板上市前夕。本案判决明确认定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具有权利依据,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决后,被告顺利在科创板上市,并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浦东法院以精准裁判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了披着诉讼外衣的“上市狙击”,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报》于2024年8月头版头条“新质生产力”专栏以《科创板上“新”背后的法院助力》为题对本案进行报道。

本文共计2058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聚合平台设置“AI引擎”搜索结果未标注作品来源,侵犯著作权吗?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