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商标侵权案
原告:
北京科某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徐某生
德州大某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州大某农公司)
青岛大某农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大某农保健公司)
青岛大某农饲料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大某农饮料公司)
山东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大某公司)
德州六某天恩饲料有限公司(简称德州六某公司)
德州友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州友某公司)
案情摘要
大北农集团系“大北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是“大北农”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徐某生原系大北农集团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先后投资设立了青岛大某农饮料公司、青岛大某农保健公司、德州大某农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农”为字号的企业,并委托山东大某公司、德州六某公司、德州友某公司大量生产动物饲料并突出使用“青岛大北农”标识。
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分工合作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青岛大北农”标识,与“大北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对案涉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徐某生在对“大北农”商标知名度明知的情况下,成立多个以“大北农”为字号的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以侵权为业,并在原告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规模巨大,侵权主观故意极其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法院以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单月发布的侵权商品发货数量×侵权商品平均单价×侵权持续时间×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得出被告侵权获利超过1100万元,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对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且能查明侵权获利的被告,坚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案件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责罚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和从重打击侵权源头的价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