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案例 > 案例动态 >正文

聚合平台设置“AI引擎”搜索结果未标注作品来源,侵犯著作权吗?

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内容链接服务的,应当明确标示被链接网站的名称及网址,或者提供相应的跳转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标示被链接网站的信息,相关页面不能显示出链接到其他网站的特征的,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了作品,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搜索聚合场景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涉聚合平台未标注作品来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内容链接服务的,应当明确标示被链接网站的名称及网址,或者提供相应的跳转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标示被链接网站的信息,相关页面不能显示出链接到其他网站的特征的,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了作品,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系“某甲小说”APP的运营主体,原告某乙公司系“某甲小说网”的运营主体。《天神殿》小说刊载于“某甲小说网”和“某甲小说”APP,标注作者为燕某,小说主角名为萧天策。该小说第一章发表于2020年7月6日。截至2022年3月22日,该小说在“某甲小说”APP上连载至第1347章,自第十五章起需下载“某甲小说”APP继续阅读。

  原告海南某公司与毕某(笔名:燕某)签订《文学作品合作协议》,授予海南某公司享有《天神殿》小说等签约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后海南某公司将《天神殿》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该两公司有权在运营的“某甲小说”APP和“某甲小说网”使用并向用户提供、传播授权作品。

  被告广州某公司系“夸某浏览器”APP的运营主体,也系案外人广州某信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70%。在“夸某浏览器”APP的搜索栏输入“天神”,联想搜索结果包括“天神殿”小说,并配有小说封面,标注有连载、作者、简介、最新章节等信息。

  点击该搜索结果,可选择不同的小说源。不同来源的小说内容与《天神殿》小说基本相同。按照同样方法,分别在搜索栏输入“萧天策”“天神殿 燕某”,可进入“萧天策”“天神殿萧天策”小说页面,小说内容与《天神殿》小说基本相同。《萧天策》小说在“夸某浏览器”APP的“男频·都市·热搜榜”排名第43位。

  2021年12月16日,原告海南某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向被告广州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另查明:“夸某浏览器”APP中默认搜索引擎可选择设置为AI引擎(首选项)、百度、搜狗、谷歌、必应,设置为AI引擎后复制搜索链接地址显示网址为“夸某浏览器”网址,广州某信息公司系该网址域名的ICP备案主体。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夸某浏览器”默认设置搜索引擎为“AI引擎”,搜索结果显示带有封面、作者、简介、最新章节等信息的小说推荐卡片。

  点击后进入小说聚合页面,可直接在线阅读涉案《天神殿》小说,在此过程中页面未发生跳转,页面上也没有显示出链接到其他网站的特征,仅以文字标明所谓的被链接网站名称不足以证明链接行为的存在。据此认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被告还设置推荐卡片、小说聚合和讨论页面以及排行榜等,对被诉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夸某浏览器”对小说的搜索结果进行结构化编辑并聚合盗版内容的行为认定。判决明确,浏览器在提供搜索结构化的场景时,页面上没有体现出链接到其他网站的明显特征,无法证明链接行为存在的,应当认定浏览器直接提供了相关侵权作品,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为内容搜索聚合行业树立了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2023年1月,被中国传媒大学评为“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本文共计1844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桂林首案!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