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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带走”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2200余万元!

来源于 安徽高院 日期 2025年08月08日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形成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本案依法认定沸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场景,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更加有效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

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均是从事有机硅产品生产的企业,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席某曾在硅某公司负责化工分析工作并担任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参与了硅某公司工艺操作规程汇编,能够接触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硅某公司与席某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席某等三人陆续从硅某公司离职,加入沸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等职务。2019年,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记载了相关产品工艺。

  硅某公司主张,沸某公司使用上述工艺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披露的部分相关产品工艺与硅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席某曾系硅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工作中接触了硅某公司技术秘密,沸某公司明知席某系从硅某公司离职,从席某处不当获取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侵权故意;沸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已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沸某公司等连带赔偿硅某公司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形成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本案依法认定沸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场景,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更加有效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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