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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标注“官方旗舰店”?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6年05月19日

本案案涉“官方旗舰店”,并非经电商平台审核确定为真实的官方旗舰店,而是被告在店铺中的产品介绍宣传中时标注有“官方旗舰店”字样。被告行为系对店铺经营主体、商品来源、授权资质的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有时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感、品牌方信誉度和市场公平性的违法行为。在此也提醒商家,与其搭便车走捷径,不如扎实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在家打开APP动动手指就能轻松下单。在购物时,看到“官方旗舰店”几个字,心里是不是觉得更踏实,更信赖?小心了,这里头可能藏着“李鬼”!

案情简介

  原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健康管理、咨询及保健服务的公司,系第18570330号“善瑞”商标的权利人,经营善瑞整脊理疗馆,并销售整脊理疗床产品。被告某摄影馆在淘宝网平台销售“整脊理疗床”产品时,在未取得原告授权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店铺中使用“善瑞整脊理疗床官方旗舰店”标识,并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品牌授权”字样。



  2025年5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店铺为原告授权的官方店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余元。

  被告辩称:

  1.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涉案商品系通过闲鱼平台从个人买家处采购,且系“一件代发”即由闲鱼卖家直接发货给从被告处下单的买家,被告未实际接触商品。

  2.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发现争议后及时删除了官方旗舰店、官方授权字样,愿意在页面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且实际销量仅为12件,未造成较大影响。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在被告并非原告官方旗舰店且未获原告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涉案店铺的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使用“官方旗舰店”“品牌授权”等文字进行宣传,系虚假的商业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系原告或经原告授权开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行为高度关联原告,系对原告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的直接搭蹭,客观上破坏了原告对其官方旗舰店的管理模式,会对原告品牌造成相应损失,并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对消费者构成欺骗、误导。

  被告被诉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已履行判项。

法官说法

  余航 案件承办法官:

  “官方旗舰店”在商业惯例中,特指品牌直营店或授权店,进驻电商平台时,一般需要提供这些资质资料。“官方旗舰店”是品牌方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堆砌出来的信誉护城河,它不仅仅是店铺名称,更是品牌信誉、品质保障和消费者信任的集大成者,是电商江湖中的金字招牌。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使用“官方旗舰店”能够大幅提升店铺的竞争力,未经许可擅自标注“官方旗舰店”的危害极大:

  第一,对消费者而言,“官方”二字是消费者决策的最短信任链,擅自使用会使得消费者对“官方”真假难辨,信任被透支。第二,对品牌方而言,稀释了品牌价值,将本该属于官方渠道的精准流量和销售额进行了分流,若侵权店铺售卖的货品或服务质量较差,导致品牌方口碑下滑,修复成本极高。第三,对市场而言,规则被破坏,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后果。

  本案案涉“官方旗舰店”,并非经电商平台审核确定为真实的官方旗舰店,而是被告在店铺中的产品介绍宣传中时标注有“官方旗舰店”字样。被告行为系对店铺经营主体、商品来源、授权资质的虚假宣传,上述行为有时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感、品牌方信誉度和市场公平性的违法行为。在此也提醒商家,与其搭便车走捷径,不如扎实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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