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智能与在线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围棋死活题也进入了数字化运营的快车道。然而,当凝聚职业棋手智慧、经过市场验证的数百道习题被竞争对手的APP一键“打包”上线,这样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经授权取得的数百道死活题放置于己方的在线平台,最终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奇某公司经涉案565道围棋死活题创作者授权,取得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汇编使用及商业化维权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站、小程序、出版物等多渠道发布,累计用户做题次数突破3000万次,形成了显著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被告深某公司作为一家开发“星某围棋”AI对弈软件的科技公司,在其推出的APP“死活题”功能中,未经任何授权,直接使用了涉案565道题目。奇某公司认为深某公司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某公司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损失。
被告深某公司辩称,死活题所涉黑白棋子摆放信息应当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层面的公有领域信息,不应当为任何人所垄断,奇某公司不享有任何竞争利益;涉案星某死活题栏目,只是深某公司开发的通过人工智能求解死活题的功能模块,是业内首款AI解题引擎,涉案行为是对围棋网免费、公开的极少量死活题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再利用,符合互联网互联、互通、共享、开放的精神,不构成对其他主体相关产品的实质替代,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具有可责性。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根据该法律规定,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涉案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围棋领域的经营者,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流量和数据是互联网公司争夺的最重要资源,原、被告在争夺用户并使用网络数据方面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原告通过独占授权、整合汇编、多渠道推广运营,就该565道死活题形成了可受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被告未经许可搬运使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涉案死活题已经下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2万元。
判决作出后,深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传统“搭便车”多表现为仿冒商标、虚假宣传等,而在数字领域,“数据搭便车” 和“流量搭便车” 成为新常态。这种新型搭便车行为隐蔽性更强、损害更大,因为数字产品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替代效应极强。这起“围棋死活题”案件如同棋盘上的“手筋”,精准地点在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处。我们应当认识到,技术自由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当一项技术的应用方式实质性地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秩序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对于市场竞争秩序而言,虽然公平的市场竞争允许一定程度的模仿和借鉴,本案涉及的行为是高度抄袭行为。被告在开发AI解死活题功能时,不是主动对相关死活题素材进行构思、创作,而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死活题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进行使用,这种省去自身劳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明显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模仿自由的界限,损害了竞争秩序,若允许其广泛存在,必将损害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
本案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制止了个别企业的侵权行为,更在于维护了整个数字内容创作与传播的生态。一个良性的数字生态,应当是尊重创新投入、保护合法收益、鼓励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线教育、知识付费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创作——传播——收益——再创作”的正向循环。如果允许不劳而获的“搬运”模式存在,将从根本上破坏这一生态。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谨慎避免“过度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抑制,需为算法推荐、数据解析等中立技术的创新应用保留合理空间,以促进产业长远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