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驳回了两案上诉,支持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
英国最高院表达了五个观点:
1.英国具有全球费率的管辖权。
2.英国是全球费率裁决的适合诉讼地(英国最高院认为中国法院当前在无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裁决全球费率,但是英国可以做L--片面解读)。
3.重申“FRAND”为整体性原则,不存在单独的“非歧视”义务;权利人无义务对所有相似条件的被许可人给与最优惠许可条款(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即使相同条件的被许可人有不同的许可条件本身是不构成歧视的)。
4.如果专利权人愿意以法院裁决的FRAND条款进行许可,就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损害赔偿不构成对禁令救济的替代。如果权利人以法院裁决的费率进行许可,禁令救济就不会成为权利人获得过高许可费的工具(换句话说,如果实施人不接受法院判决费率,就可以颁发禁令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