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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300万元!多次故意侵犯“海天”商标权案二审宣判

2021-04-21 09:37来源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施行之前作出判决的案件。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仅规定了计量性方式下的惩罚性赔偿,未对裁量性方式是否考虑惩罚性因素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系以裁量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明确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作为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裁判规则的建立,完善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体系规则,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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