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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敏 苏敏 | 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

2025-08-26 11:37来源于
2016 年是中国网络直播元年,大量直播平台成立,直播用户倍增。根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至2017 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4.22 亿,网民渗透率为54.3%,产业市场规模接近 400 亿,成为仅次于游戏用户付费的产业,网络直播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谋求发展,直播平台大量签约主播,催生主播职业,造就了大量网红。另一方面,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直播内容低俗化、网民打赏低龄化、打赏金额天价化,严重挑战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引发诉讼纠纷。鉴于网络直播打赏是当下直播平台和主播获取收入的重要途径,能否对直播打赏进行有效规范和合理限制,从而引导、规范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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